*ST德奥: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8-28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 德奥 公告编号:2020-069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一)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5 日收
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甘 01 民初 476 号应诉通知书,法院
已受理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管”)因借款合同纠纷对
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5 月 29 日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9);
(二)2018 年 6 月 14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延期开
庭 的 传票 ,具 体内 容详 见 公司 2018 年 6 月 16 日 于巨 潮资讯 网 (http :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2);
(三)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收到由和合资管寄出的《调解协议书》。公
司与和合资管就和合资管诉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公司拟将以分期
归还本息的方式归还和合资管的欠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7 月 11 日于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92);
(四)2018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增加全资子公司德奥直升机有
限公司为母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的增信措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0 月
23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
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6);
(五)2018 年 11 月 12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
传票,因资金紧张局面未能得到有效缓解,前述《调解协议书》约定的还款义
务公司未能完全执行,和合资管决定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重启本
次合同纠纷案件的开庭审判程序并增加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为被告人,开庭时
间为 2018 年 12 月 7 日。案件号由 (2018)甘 01 民初 476 号变更为(2018)甘 01
民初 1130 号,以及原告支付律师费由 750,000 元变为 850,000 元以外,其他诉
讼请求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1 月 14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0);
(六)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延期开
庭的传票,公司与和合资管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延期至 2019 年 2 月 3 日开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12 月 8 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4);
(七)2019 年 1 月 2 日,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关于
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 月 2 日刊登
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八)2019 年 6 月,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甘 01
民初 1130 号《民事判决书》,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和合资管因借款合
同纠纷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作出民事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6
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
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3)。
(九)2019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甘民终
647 号《民事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和合资管因借款合同纠纷对本
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作出民事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9 年 12 月 24 日刊
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71)。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甘民终 647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9)甘民终 647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分别如下: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和合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向本院寄送撤回
起诉申请书。撤回起诉申请书中的事实与理由为:和合公司与德奥公司、中捷
公司、直升机公司就本案达成和解且原审被告已将相关款项支付至和合公司指
定账户,故和合公司决定撤回起诉。经本院与申请人和合公司及被申请人德奥
公司、中捷公司、直升机公司分别核实:和合公司确认已收到被申请人所偿还
的剩余欠款,其债权已经全部受偿,和合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
被申请人德奥公司、中捷公司、直升机公司均同意和合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和合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
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
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
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 01 民初 1130 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申请人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奥
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公司)、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升机公司)借款合
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作出(2018)甘 01 民初
11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德奥公司、中捷公司、直升机公司银行
存款 64724800.01 元,若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上述被申请人与差额等
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和合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向本院寄送解除查封申请
书,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和合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依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 01 民初 1130 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
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奥
直升机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次诉讼案件的裁定,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