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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德奥: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A股股票恢复上市之涉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函事项的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2021-01-23  

                                          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恢复上市

                               之

涉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函事项的

           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
                 融显【意】(2020)第 05-7 号




                       二〇二一年一月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2 号第 1-21 幢一层第 102 室,邮编 100016

电话(Tel):(010)50867725    传真(Fax):(010)50867726
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                                        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恢复上市
                                    之
           涉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函事项的
                      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融显【意】(2020)第 05-7 号


致: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接受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通航、
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德奥通航申请其 A 股股票恢复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为公司出具了融
显【意】(2020)第 05 号《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恢复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简称《法律意见书》),并就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发的中小板函【2020】
第 6 号《关于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函》出具了《关于德奥通用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
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恢复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并于 2020 年 12 月 20 日,就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函告《告知函》事项出具了融显【意】(2020)第 05-5 号
《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恢复上市涉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告知函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现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发的中小板问询函【2021】第 5 号《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有限
公司的问询函》发表法律意见。若《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核查到的情况以及分析
与结论与本法律意见书记载不一致的,以本法律意见书记载为准。

    2、本所经办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资料上的签
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经办律师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特别提醒:

    1、本法律意见书的作出,仅基于已经核查和了解的事实。广州农商行已经就
                                     1
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                                                        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

《告知函》提及的《差额补足协议》引起的争议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
事诉讼,案件已获受理,案号(2020)粤 01 民初 2011 号。

     2、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 A 股股票恢复上市向监管部门提供必备
材料之使用目的。

     3、本法律意见书所述事项,不构成对投资人或者潜在投资人的任何投资建议
或默示保证;投资人或者潜在投资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作出
的投资决策招致的任何风险,本所以及经办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正 文】


     一、核查结果


     1、2021 年 1 月 19 日,本所律师和保荐机构项目组工作人员前往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核查广州农商行起诉德奥通航事项。经核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
受理广州农商行就《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差额补足协议》
等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华翔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主体的民事诉讼;案号(2020)粤 01
民初 2011 号。同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所律师做了询问笔录,并向本所律
师送达了与本案有关的起诉状及全部证据资料副本。中捷资源于 2021 年 1 月 16
日公告的有关其银行账户被冻结一事亦为本案事项。本案起诉书的落款时间是
2020 年 11 月(“日”部分空白);经关键词搜索,微信小程序“粤公正”显示
本案立案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23 日。

     2、经核查,本案证据资料里的确存在《差额补足协议》复印件,但是无上市
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也没有股东大会程序的相关资料。对于没有获得上市公司董
事会同意、没有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同意的《差额补足协议》的法律效力,本
所律师于《专项法律意见书》[1] 中已做详细分析,这次不再赘述。现,《专项法
律意见书》中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已有新的进展。2020 年 12 月 31 日,最高



[1] 参见上市公司于巨潮网公告文,网址:
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0-12-23/1208964702.PDF。2021 年 1 月 20 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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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                                                        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

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简
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该解释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实施。《民法典担保制
度解释》第 9 条第 2 段规定:“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
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
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2021 年 1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公布了《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一
文。[2]该《答问》第 5 问为:

     “最后,请谈谈‘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新旧法衔接问题?”

     答

     “本解释的适用范围及新旧法衔接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适用对象
上,因典型担保发生的纠纷属于本解释主要解决的内容,故典型担保纠纷应适用
于本解释。非典型性担保中,部分合同本身并非担保合同,且融资租赁、保理等
合同类型在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中已有专门的规定,且类似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等并不具有担保功能,故本解释明确非典型性担保只有在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
纷,才应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二是新旧法衔接适用上,因为我院已在《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既对民法典
的施行问题作出了一般规定,又对“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
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或者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如何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故本解释
不再规定新旧法的适用问题。”

     3、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发布生效前,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对于未经上市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的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已作
了原则性规定,即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公司权力机构的决策程序。基于前述法
律规定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2019 年 11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
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其中第 18 条明确规定
未经公司权力机构的决策程序对外担保且债权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纪要本
身虽不是司法解释,但纪要的出台统一了各级法院在该问题的司法裁判标准,使
得该问题的商事审判公开性、透明度及可预期性大大增强,回归了《公司法》第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百家号发文,网址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8864687910361724&wfr=spider&for=pc。2021 年 1 月 20 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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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条规定的核心要义。2021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民法
典担保制度解释》颁布实施,其中《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9 条针对上市公司
的特殊性,对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担保合同效力以及
责任认定作出了细化规定,从立法层面明确上市公司担保合同相对人(即主合同
债权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的权力机构决策
信息未尽注意义务的,担保合同无效。《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 9 条等规定是
最高人民法院在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
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 号)第 18 条的规定以及各级法院丰富的审判
实践基础上所形成的更为精准的法律规定,也是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上一次具有重
大意义的立法进步,强化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4、另外,1981 年 6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9 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现行有效),该决议第 2 条规定: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全国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2007 年 3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
(法发〔2007〕12 号,现行有效),该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
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某
物流有限公司诉大连某造船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案之(2016)最高法民申 704
号《民事裁定书》的法院认为部分明确指出:“……,本案是新民事诉讼法生效
后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生效前受理的案件,‘程序从新’是程序法的基本适
用原则,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该法自公布之日施行,而司法解释是
对现行法律的解释,时间效力范围与法律相同,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
件均适用。”[3]

     5、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生效后,对所有的市场主
体都具有约束力。本案立案于 2020 年 11 月,但是尚未进入审判阶段,当然也没
有形成审理笔录或者审判结论,理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民法
典担保制度的解释》,本案未获得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的《差额补足
协议》引起的争议属于典型的类型化纠纷,该类担保于法无效,上市公司无须就
《差额补足协议》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然,由于广州农商行已经就本案


[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 704 号《民事裁定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2dd44c8410f4e199
79f2b6f3d7aa55a。2020 年 1 月 20 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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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                                     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

争议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本案争议之结果以生效裁判所载结
论为准。

    6、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通过企查查、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股权状态的核查,以及对公司名下银行
账户状态的现场核查,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子公司股权,
名下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7、上市公司已经委托本所孔岐忠律师代理本案,孔岐忠律师的授权为特别授
权。针对与本案相关的类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
已经有明文规定,上市公司无须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是故,本所律师认为
本案对上市公司恢复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核查情况差异说明



    由于本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法院刚刚排期确定审理法官,尚未
向诉讼当事人送达传票等司法文件。本案涉及对被申请人中捷资源的诉讼前保全
事项,为了防止或者减少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等行为,实践中审理法院在冻结被申
请人财产前一般会限制案件信息的传播,故不会向相关当事人送达案件资料。所
以,本所律师在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时,通过企查查、法院微信小程序等途
径未能查悉案件信息亦属合理。惟经中捷资源公告其名下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并
披露作出司法冻结裁定的法院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本所律师才获得案件线
索。

    本所律师获得案件线索后,即协同保荐机构工作人员共同前往广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表明来意,同时向法院展示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问询
函》(中小板问询函【2021】第 5 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方向本所律师告知承
办法官的联系方式。即使如此,在嗣后与承办法官的沟通中,承办法官对于本所
律师获得案件线索事项依然表示了疑惑,并反复询问并核实了经办律师获悉案件
信息的渠道。可见,本案刚被分配至法官,尚未到发送传票或公告送达等程序节
点;若无中捷资源披露的案件线索,本所律师无法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本案案件信
息。

    现,本案已处于诉讼程序,为了减少舆论对司法程序的干扰或者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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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对于本案证据资料等仅做有限的适度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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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   论



    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刚刚获悉的广州农
商行起诉公司之诉讼外,上市公司没有其他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上市公司所
有银行账户及所持子公司股权或其他资产没有被司法冻结。

    2、广州农商行起诉上市公司一案对公司恢复上市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3、广州农商行已经就本案争议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本案
争议之结果以生效裁判所载结论为准。


    (以下无正文,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过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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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票恢复上市之涉及广
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函事项的专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字
页)




北京融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郭立和                                        孔岐忠

                                          (执业证号:11101201510929442)




                                          经办律师:


                                                          马建威

                                          (执业证号:11101201110750946)




                                               日期:2021 年 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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