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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德奥: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3-30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1/8
致: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接受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就贵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现行有效的《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

均为真实、完整、有效之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的,公

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且无任何隐瞒、疏漏或重大误导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相关事实和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

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在

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此前与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8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深圳

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刊载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于会议

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已明确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投票方

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必要事项,其中,股权登记日(3

月 22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3 月 29 日)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

100、101、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4、18 条、《公司章程》第 48、

60 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审查《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下午 3:30 在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

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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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戚勇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第 101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7 条、《公司章程》

第 73 条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3月29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开始的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

15,结束时间为2021年3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0、21 条、《公司章程》第 86

条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

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名,分别为北京市梧桐

翔宇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梧桐翔宇)、深圳市迅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迅图公司)、曹升、张宇、胡桂兰、杨就妹、周美玲。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80 人。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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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数额 24,984.9546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55,692 万股的 44.86%

    梧桐翔宇授权自然人宋子超、迅图公司授权自然人陈娅、曹升授

权自然人董美丽、胡桂兰授权自然人曹施施、杨就妹授权自然人朱春

鸣、周美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此,向本所提交了相关授权文件和

授权各方主体资格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文件形式上符合《公

司章程》的具体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股东梧桐翔宇授权自然人宋子超、

迅图公司授权自然人陈娅、曹升授权自然人董美丽、胡桂兰授权自然

人曹施施、杨就妹授权自然人朱春鸣、周美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

合《公司法》第 106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0 条第 3 款以及《公

司章程》第 65 条、第 66 条、第 67 条的规定,该授权合法、有效,

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

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会议通知》相关内容,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5/8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

前宣布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0 条及《公司章程》第 77 条的

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表决的事项与《会

议通知》载明的议案一致,未出现审议过程中修改议案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 第 14 条、第 34 条和《公

司章程》第 59 条、第 91 条的相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本次

股东大会 1 项议案以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

大会规则》第 33 条、《公司章程》第 90 条、第 93 条、第 96 条

之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7 条、

《公司章程》第 94 条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统计

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6/8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票 24,887.8146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1%;反对票 41.41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7%;弃权票 55.73 万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210.64 万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7%;反对 41.41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0.57%;弃权 55.73 万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6%。

    经审查,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第 103 条、

《股东大会规则》第 33 条和《公司章程》第 81 条、82 条、 84 条、

第 86 条、第 96 条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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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何万龙

    签名:



    经办律师:黄绍仁、邓境玉

    签名:



    202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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