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德奥: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816)2021-08-17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Headhunt Law Firm
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1/9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接受
贵公司委托,指派黄绍仁律师、谭振恩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
加了贵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现行有效的《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
均为真实、完整、有效之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的,贵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
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或重大误导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现行法律法
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相关
事实和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及此前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9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深圳
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刊载的《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德奥通用航
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
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通知》已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必
要事项,其中,股权登记日(8 月 9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8 月 16 日)
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
100、101、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4、15、18 条、《公司章程》
第 48、60 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审查《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下午 3:30 在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
3/9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点一致。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戚勇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第 101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7 条、《公司章程》
第 73 条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年8月16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开始的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
15,结束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15: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0、21 条、《公司章程》第 86
条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
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8 名,分别为北京市梧桐
翔宇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梧桐公司)、深圳市迅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迅图公司)、曹升、张宇、周美玲、王亚君、王荣安、李劲。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87 人。参加本
4/9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 35484424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55,692 万股的 63.72%。
梧桐公司授权自然人张孝云、迅图公司授权其法定代表人方康宁、
曹升授权自然人方康宁、张宇授权自然人方康宁、周美玲授权自然人
赵忠义、王亚君授权自然人柯程鹏、王荣安授权自然人武崇利、李劲
授权自然人武崇利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此,向本所提交了相关授权
文件和授权各方主体资格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文件形式上符
合《公司章程》的具体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股东梧桐公司授权自然人张孝云、
迅图公司授权其法定代表人方康宁、曹升授权自然人方康宁、张宇授
权自然人方康宁、周美玲授权自然人赵忠义、王亚君授权自然人柯程
鹏、王荣安授权自然人武崇利、李劲授权自然人武崇利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符合《公司法》第 106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0 条第 3 款
以及《公司章程》第 65 条、第 66 条、第 67 条的规定,该授权合
法、有效,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
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及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
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会议通知》相关内容,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5/9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
前宣布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0 条及《公司章程》第 77 条的
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表决的事项与《会
议通知》载明的议案一致,未出现审议过程中修改议案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 第 14 条、第 34 条和《公
司章程》第 59 条、第 91 条的相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以累积投票制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第 32 条、《公司章程》第 93 条、第 96 条、第 112 条之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7 条、
《公司章程》第 94 条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6/9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统计
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选举谭龙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876633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8766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2%。
1.02 选举曹施施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35857605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1.05%,曹施施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24719205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8.82%。
1.03 选举林镇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32799090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2.43%,林镇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85831503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20%。
1.04 选举王亚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 42503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9
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 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425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
经审查,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第 103 条、
第 104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32 条和《公司章程》第 81 条、第
82 条、 第 86 条、第 88 条、第 96 条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