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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奥退: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2-05-26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 德奥          公告编号:2022-046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
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佛山市南海区
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 0605 民初 9514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
    1、申请人:白砚军,男,1977 年 10 月 7 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
河区解放路南小区。
    2、被申请人: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
工业大道西。
    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
工业大道西。
    二、裁定情况
    申请人白砚军诉被申请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
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人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向本院申请财产
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
公司的银行存款 21,42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砚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
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的
银行存款 21,42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白砚军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
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民事裁定书涉及的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供文件显示,白砚军向法院提起了对公司、
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诉讼,其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重整投资人指定与分配协议》;
    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投资款 21,420,000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投资款本金 21,420,000 元为基数,
以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四倍 15.4%计算,自 2020 年 6 月 9 日起计算至全部清
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8 日(21 个月)资金占用费为 5,772,69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10,710 元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 104,882,400 元。
    注:原告为白砚军,被告一为公司,被告二为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

    四、公司对本次诉讼的说明
    白砚军为公司 2020 年重整期间引入的财务投资人,根据本次法院发来的文
件显示,其起诉公司未切实履行重整的执行主体责任,未积极落实重整计划以
化解经营危机,导致保荐机构终止保荐,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审核通过股票恢复
上市之申请,其参与重整投资从而在股票恢复上市后获取重整投资收益的合同
目的已无法实现,致使其遭受损失。
    在此,公司作出如下说明:
    1、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
院”)送达的(2019)粤 06 破申 30-9 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 06 破申 30-12
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张小东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
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
称“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0
年 4 月 27 日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
     2020 年 5 月 27 日,德奥通航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
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德奥通
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刊
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0 年 5 月 27 日的《关于债权人会
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0-042)。
     2020 年 5 月 28 日,佛山中院裁定批准《德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终止德奥通航的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向佛山中院提交了《关于确认德奥通用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书》。同日,管理人向佛山中院提交了《德奥
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报告了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
整计划的相关情况,对重整计划执行的有关情况予以审查确认。同日,佛山中
院 裁 定 公 司 重 整 计 划 执 行 完 毕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 :
//www.cninfo.com.cn)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49)。
     2、为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就公司恢复上
市保荐机构单方面终止保荐事项,公司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起了对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的诉讼,要求判令联储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其与公司签订的《关于推荐恢复上市、委托股票转让持
续督导之协议书》之“第一部分推荐恢复上市”约定条款。目前,上海市浦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已 正 式 受 理 该 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 :
//www.cninfo.com.cn)2022 年 3 月 31 日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29)。
     综上,公司不存在未切实履行重整的执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公司认为,白
砚军作为投资人理应知悉或主动了解相关情况,其向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之
理由不成立,存在故意的行为。公司已着手聘请专业法律团队进行应诉,包括
案件分析,整理材料,形成应诉方案等。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
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 司 郑 重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2022)粤 0605 民初 9514 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