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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华药业: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广基)2021-03-12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0年度,本人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
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
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诚信、
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
事作用。
    现将本人在2020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0年度,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开了8次会议,本人均亲自参加,无缺席情况。
    对于上述会议,本人在会议召开前根据公司会议通知上所列的审议事项,主动搜集获取
对作出决议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在董事会上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并积极参与讨论,本着勤勉、
尽责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对董事会所有议案进行了认真思考后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
和弃权票的情况。
    2、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0年度,公司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即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和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参加了这3次会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依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对公司2020年度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检查,对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后发
表的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2020年3月26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中,本人就以下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止2019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核
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债务担保金额(余额)1,300.00万元。


                                         1
    (3)报告期内,本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为43,849.56万元,全部为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00万元; 报告期内,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5,000.00万元,占公司年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43%;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300.00万元,占公司年末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36%。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为1,300.00万元,占公司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36%。逾期担保金额为0.00万
元。
    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对
外担保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担保决
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于2008年9月份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地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5)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 [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2、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由于王玉梅等20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其已不符
合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条
件,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61,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8.93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
会回购注销王玉梅等20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同意提交公司2018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公司在综合考虑企业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
拟定的,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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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议案,对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 断,对公司拟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
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持公司
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5、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了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19年度审计服务的过
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全面完成了审计相关工作,如期出具
了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
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
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的审计机构,聘
期一年。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2020年度银行贷款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2020
年度银行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为45,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
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2.43%。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800.00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22%,均为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本次担保额度合计7,000.00万元,占公
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3%,均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对外担保均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
法,上述担保也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规
定。
    (3)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并直接分享控股
子公司的经营成果,同时公司审计部将定期对上述担保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可使上述事项得
到有效监控。此前,由公司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担保的银行贷款,被担保的子公司都能如期偿
还,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此次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
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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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 [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根据各控股子公司业务实际资金需要,对其提供的担
保额度,有助于促进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和良性发展,可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独立董事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实际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8、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
务的正常开展。通过对暂时闲置的部分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
置,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
多的投资回报。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本次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0、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


                                        4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了解,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了有效的落实和执
行,《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基本真实、准确、客观。公司现行的内
部控制制度已较为完整、系统、合理、合法,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适
应公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
节;已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和落实,有力地保证了公司各项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能够起到有效的控制作用,能够保证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切实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和投
资者的利益。
    1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
验,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查,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会公告
[2017]16号)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与(证监会公告[2017]16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
12月31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2020年6月22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本人就以下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
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
已取得公司201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一致同意对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
    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由于孙跃等3位激励对象已辞职,其已不符合公司《2018年度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800股进行回购注
销,回购价格为8.83元/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孙跃等3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关于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41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2,946,810股,符合《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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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18年度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
成就,未发生《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
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满足《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412名激励对象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内的2,946,810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2020年7月30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中,本人就以下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1、独立董事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止2020年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
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债务担保余额为800.00万元。
    (4)报告期内,本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金额为1,300.00万元,全部为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的担保。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00万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7,00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
资产的比例为1.79%;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300.00万元,占公司报告
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33%,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80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
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47%。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
供的担保)为80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20%。逾期担保金额为
0.0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对
外担保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担保决
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于2008年9月份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将能有效地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6)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证监
发 [2005]120号文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2、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0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6
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期
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
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2020年10月30日,在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中,本人对本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减少注册资本,能给予投资者合理的长期回报,与投资者共同分
享企业成长的成果,稳定投资者的投资预期,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
资信心,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目前公司资金充足,现金流稳健,该
项支出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一致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在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除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外,单独或
与其他独立董事在公司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多次对公司进行现场实地调研、考察,累计现
场工作时间在10天以上。通过现场实地调研、考察,使我充分地了解公司的产品研发和生产
经营情况,并充分利用本人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的产品开发、产品定价、规范经营及用人机制
等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并得到了贯彻执行。此外,还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掌
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动态。
    四、在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
项议案,本人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认真审核,客观发表自己的意见与观点,
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度等相关事项。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
有关事项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
    3、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报告期内,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每次
董事会前都要认真审阅会议资料,会后仔细查看披露的信息。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有效的监督的核查。本人认为: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7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加强学习和沟通,不断提高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报告期内,本人认真
学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的《中小企业板规则汇编》,认真学习了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和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方面的有关新规定。通过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学习,本人进一步加深了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有助于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
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五、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20年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要求,各专业委
员会分别就公司定期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高管层薪酬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达成意见
后向董事会提出了专业委员会意见。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如下:
    在2020年任职期间,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十分关注公司经营与
未来战略发展走向,积极主动地与公司决策和经营层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投资
目标的实现情况等,做到对投资人负责。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2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别审
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经营规划》《关于签署<许可协议>的议案》《公司“十四五”发展
规划》等议案。
    此外,本人还积极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定期报告工作的通
知要求,按时完成审计工作,确保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和如期披露。
    六、其他事项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2021年,本人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本着为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按照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同公司董、监事及经营层的沟通协作,加深对公
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的了解,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更好地起到监督作用,使
公司保持稳健、持续地发展,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2020年度,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地配合和支持,
本人在此深表感谢。
    七、联系方式
    邮箱:guangjiwang@hotmail.com
                                                                 独立董事:王广基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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