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2019-01-12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19-006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1 月 11 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在公司三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19 年 1 月 4 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和监事。会议应到
董事 12 人,实到董事 12 人,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卫国先生召集并主
持,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董事、总裁刘斌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裁职务,辞任后仍
继续担任公司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刘斌先生的辞职报告书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董事会对刘斌先生在任职期间
的尽职勤勉、辛勤付出及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诚挚的谢意。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张志萍女士为公司总裁,任
期自本次会议决议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张志萍女士的简历详见附
件一。
具体情况详见 2019 年 1 月 12 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高级管
理人员的公告》。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谭文彬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将任职于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谭文彬先生的辞职报告书自送达董事会之日
起生效,董事会对谭文彬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尽职勤勉、辛勤付出及为公司发展所
做的贡献表示诚挚的谢意。
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张蓓女士
为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会议决议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时止。张蓓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一。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张蓓女士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10-85762629
传真:010-85762629
电子邮箱:stocks@yuhong.com.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康家园 4 号楼
邮编:100123
具体情况详见 2019 年 1 月 12 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高级管
理人员的公告》。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12 日
附件一: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张志萍女士,1971 年出生,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财会计算机辅助管理专
业毕业,大学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92 年至 2001 年历任北京
奥克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团委干事、团委书记。2001 年至 2006 年历任北京卡莱
尔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厅经理、技术推广科负责人。2006 年 8 月进入公
司,历任经销商管理部大区经理、部门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兼任公司
工程建材集团总裁。张志萍女士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1,522,642 股,与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
张蓓女士,1980 年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永久
境外居留权。曾任职于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经理、北京亚
太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博生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北
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引力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张蓓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
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情形,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条件和要求,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