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东方雨虹: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瞿培华)2019-03-28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 2018 年度的工作中,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认真行权,依法履职,做到了不受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有
效的保证了公司运作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较充分地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
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的义务和职
责。现将报告期内本人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
    2018 年度,公司共召开 18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出席 18 次。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并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材
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
了积极作用。
    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股东大会
    2018 年度,公司共召开 3 次股东大会,分别是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8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人没有列席。
    2018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
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8 年度,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与其他独
立董事一起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年度募
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
观性及公司的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
    (一)2018 年 2 月 6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发表了关
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谭文彬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我们认为本次会议拟聘任的
副总经理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
情况,任职资格合法。副总经理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谭文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2、关于变更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谭文彬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谭文彬先生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对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要求,未发现
有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解除的情形,任职资格合法;谭文彬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
资格证书,熟悉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丰富的从业经验,能够胜任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本次董事会秘书变更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事项。
    (二)2018 年 4 月 13 日,发表了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我们对
拟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的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相关审计成员
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满足公司 2018 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公司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关于 2018 年度日常交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及其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 2018 年度与关联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其子公司与该关
联人的关联交易为日常经营过程中持续发生、正常合理的经营性业务,符合公司
经营发展的需要,定价基础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
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李卫国先生应回避表决。
    此外,2018 年 4 月 23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了关
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持续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占用的情形。
    (2)截止本独立意见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92,15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72%,经核查,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已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满足了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
利益。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
担保情形。
    (3)对外担保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


                                     3
 保行为。公司拟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给予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经销商的贷款提供担保对外担保已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要求,不存在违规担保。公司此次对外担保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未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2017 年,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生违规担保行为,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该
预案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绩增长、未来发展相匹配,充分考虑了公司的长远
和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回报的合理平衡,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故意损害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中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金额未超过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金额,在方案披露前,公司严
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
交易的告知义务。我们同意此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3、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在对公司 2017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
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17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4、关于《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


                                   4
门规章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能够
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我们认为《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关于《2017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真实、客观
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规则的落实情况。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相关审计成员具
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
作,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
    7、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 2017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有关激
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薪酬考核制度、激励制度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提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主要
根据其职责分工、经营管理能力和经营业绩来确定,该方案参照了公司当地企业
和同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循了“薪酬由绩效来考核”的
分配原则,同时,又设定了一定幅度的激励空间,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和股东做出更大贡献。我们认为薪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章制度等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
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更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9、关于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5
    我们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业务范围,系完全的
市场行为,关联董事在审议议案时已按规定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业
务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亦不存在货款不能收回和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我们亦
将对该交易的后续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会提议召开董
事会,审议停止该交易行为。
    10、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
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含 20 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
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偿还银行贷款、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和其他符
合规定的用途。该事项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及发行
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
融资成本及风险,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申
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三)2018 年 7 月 2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上,发表了关
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
[2008]3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股
东与员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为 10 亿元,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


                                    6
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
地位。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公司回购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市
场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并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四)2018 年 7 月 13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上,发表了关
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证监发[2005]51
号)、《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
[2008]3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公司、股
东与员工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持
续、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
    3、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3 亿元,不超过 10 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22 元/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公司回购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市
场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并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五)2018 年 8 月 28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上,发表了关


                                     7
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
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持续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占用的情形。
    (2)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
65,904.57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
产的比例为 9.81%,占公司 2018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资产的比例为 9.10%,其中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外担保为 97,102.19 万元。经核查,
上述担保均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已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满足了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
利益。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
保情形。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为:2018 年上半年度,公司的对
外担保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发生违规担保
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专项意见
    在对公司 2018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基于独
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2018 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8
    3、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四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首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第四次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四次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
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
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1 名激励
对象安排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四次解锁,共计解锁股
份 30.9399 万股。
    4、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5、关于回购注销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
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
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按
照《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2018 年 9 月 21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上,发表了关


                                    9
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条件的要求,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
项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锁的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
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
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理由,同意按照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015 名激
励对象安排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共
计解锁股份 2317.0615 万股。
    2、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3、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且流
程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
意公司按照《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
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10
    4、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5、关于回购注销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且流程
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
公司按照《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
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2018 年 10 月 17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上,发表了关
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该事项
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42,8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具体使用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八)2018 年 10 月 19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了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要求。新会计政策的执行可以
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


                                  11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2018 年 12 月 20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上,发表了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 2014 年度非公开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将 2014 年度非公
开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投项目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十)2018 年 12 月 27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上,发表了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其经营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
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较好
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
且上述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
我们同意公司拟利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进行现金管理。我们亦
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审
议停止该投资。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8 年度,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按时参加公司召开的历次董事会
并多次前往公司实地考察。通过考察,本人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内部控制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
况,并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
联系,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
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营运状态。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履职情况


                                   12
    在本年度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
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确保公司 2018 年度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
    2、密切关注公司经营决策
    2018 年度,本人与公司保持了良好沟通,公司定期、不定期通过电话、电
子邮件、面谈等形式向我们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的相关
情况,以确保最大程度上全面、及时、完整的掌握公司情况。
    3、在董事会各委员会的任职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2018 年度依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和本年度业绩情况,对公司对外投资等
方面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积极履行职责,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们认为公司总体上已经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起了符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状况的现代
企业制度和治理结构,公司运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希望公司继续加强对
资本市场新政策、新动向的研究和把握,继续提高资本运作的能力,促进公司又
好又快发展。
    六、其他
    2018 年,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未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也未独立聘
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以上是 2018 年度本人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
    2019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希望在新的一
年里,公司更加稳健经营,规范运作,更好地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
形象,增加公司的盈利能力,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以优异的成
绩回报广大投资者。联系方式:stocks@yuhong.com.cn。


    特此报告。


                                    13
     独立董事:瞿培华

     2019 年 3 月 27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