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1-12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备忘录第 4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股权激励》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
本次授予也符合《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同意确定公
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1日。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
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
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意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1日,
并同意2,189名激励对象获授3,296.6129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胡小媛 黄庆林 陈光进 瞿培华
2019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