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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雨虹: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6-16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2-076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唐山丰南支行”)签署了《本

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130627200ZGDB2022N002),公司为建行唐

山丰南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唐山技术公司”)之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

证期间按建行唐山丰南支行为唐山技术公司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自单

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唐山技术公司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

    2、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唐山分行”)

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交通银行唐山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唐山技术公司

在一定期限内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

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自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

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

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8,500 万元。

    3、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云南省

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昆

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风行”)在一定期限内签订的全部主
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
分别计算,自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

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

民币 10,000 万元。

    4、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行芜湖

三山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建芜三山保 202206001),

公司为建行芜湖三山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芜湖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芜湖东方雨虹”)之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期间按建行芜湖三山支行为芜湖东方雨虹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

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芜湖东方雨虹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为人民币 13,200 万元。

    5、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郑州

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 DB2200000027219

号),公司为民生银行郑州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河南东方雨虹”)之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发生的一系列债务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任何一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6、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郑州分行”)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郑州额保字 20220613 第 005
号),公司为平安银行郑州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

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担保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

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前述担保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

过等值人民币 13,000 万元。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 239 亿元的担保,其中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额度为

不超过 100,000 万元,对昆明风行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30,000 万元,对芜湖东
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10,000 万元,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8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2022 年 5 月 17 日刊

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2-030)、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35)

及《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22,000 万元,均

为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 年 5 月 16 日召

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

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唐山技术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 100,000

万元;对昆明风行的担保余额为 0 万元,因此,昆明风行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

30,000 万元;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 31,400 万元,均为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芜湖东方雨虹剩余可

用担保额度仍为 110,000 万元;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 16,815 万元,均

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河

南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 80,000 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唐山技术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60,500 万元(其

中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22,000
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 38,5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61,500 万元;公司

对昆明风行的担保金额为 10,0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20,000 万元;公司

对芜湖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 44,600 万元(其中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31,400 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 13,200 万元),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96,800 万元;公司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 39,815

万元(其中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16,815 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 23,0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57,000 万

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唐山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26 日;
    2、注册地址:唐山市丰南沿海工业区荣盛街 18 号;

    3、法定代表人:陆殿富;

    4、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

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

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生产及配套产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

一补”业务(排污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8 月 14 日)。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唐山技术公司 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唐山技术公司资产总额 1,380,981,244.75 元,负

债 总 额 492,317,088.95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888,664,155.80 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2,274,880,089.07 元,利润总额

251,979,879.03 元,净利润 215,895,788.82 元。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唐山技术公司资产总额 1,545,022,867.26 元,负

债 总 额 637,887,914.51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907,134,952.75 元,2022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266,499,286.63 元,利润总
额 21,093,207.76 元,净利润 17,929,226.60 元(2022 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

计)。唐山技术公司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 7 级。

    8、唐山技术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1982 年 3 月 1 日;

    2、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脿街道办安丰营村委会上禄脿村;

    3、法定代表人:景利果;

    4、注册资本:11,000 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制造(不含危
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合成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水泥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橡胶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塑料制品销售。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昆明风行 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昆明风行资产总额 902,351,375.15 元,负债总额

512,383,387.33 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元,净资产 389,967,987.82 元,

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675,930,723.50 元,利润总额 19,770,567.67 元,净利润

17,274,453.53 元。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昆明风行资产总额 815,866,303.30 元,负债总额

424,791,487.47 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元,净资产 391,074,815.83 元,

2022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05,423,544.93 元,利润总额 612,230.28 元,

净利润 253,278.42 元(2022 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计)。昆明风行最新的企业

信用等级为 8 级。

    8、昆明风行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司名称:芜湖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4 年 8 月 29 日;

    2、注册地址: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峨溪路 5 号;

    3、法定代表人:李佳;

    4、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

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

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

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服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固定资产租凭业务;含易溶剂
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的无储存批发[闭杯闪点≤60°C](以上经
营场所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设计其他行政许可的,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芜湖东方雨虹 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芜湖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1,238,396,524.42 元,负

债 总 额 798,889,512.85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439,507,011.57 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1,353,884,803.51 元,利润总额

105,592,083.48 元,净利润 91,067,299.46 元。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芜湖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1,392,468,034.60 元,负

债 总 额 917,853,029.52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474,615,005.08 元,2022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292,157,961.46 元,利润总

额 41,032,348.37 元,净利润 34,890,226.06 元(2022 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

计)。芜湖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 8 级。

    8、芜湖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7 年 6 月 8 日;

    2、注册地址:濮阳工业园区金濮路 36 号;

    3、法定代表人:刘贵启;

    4、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及其他建筑

装饰材料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

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

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

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河南东方雨虹 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河南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1,239,018,037.32 元,负

债 总 额 810,247,545.09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428,770,492.23 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1,775,062,162.94 元,利润总额
193,919,159.84 元,净利润 166,151,752.53 元。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河南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1,246,270,370.79 元,负

债 总 额 751,051,781.64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495,218,589.15 元,2022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412,179,424.10 元,利润总

额 77,822,029.94 元,净利润 66,148,725.45 元(2022 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

计)。河南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 8 级。

    8、河南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建行唐山丰南支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

    1、担保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

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
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

    主合同项下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

    4、保证范围

    (1)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余额以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

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

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
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唐山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1、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

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

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

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

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3、担保金额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捌仟伍佰万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1、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
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
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

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

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3、担保金额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

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四)公司与建行芜湖三山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三山支行

    1、担保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

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

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

    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叁仟贰佰万元整。
    4、保证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

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

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

利而发生的费用。

    (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

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五)公司与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1、担保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

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

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

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

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

务提前到期之日。

    3、担保金额

    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
费用,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

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六)公司与平安银行郑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甲方(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乙方(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

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包括

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甲

方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甲方

对外履行担保义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

则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

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壹亿叁仟万元整为限。

    4、保证范围

    (1)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

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

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2)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就前述债务在

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3)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
折算。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

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唐山技术公司、昆明风行、芜湖东方雨虹及

河南东方雨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的股权且对其具有绝对控

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唐山技术公司、昆明风行、芜湖东方雨

虹及河南东方雨虹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522,000.57 万元,

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85%。其中,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485,257.68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8.45%;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

额为 36,742.89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40%。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 606,700.57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3.07%。其中,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569,957.68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1.67%;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
担保金额为 36,742.89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4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

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建行唐山丰南支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交通银行唐山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3、公司与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4、公司与建行芜湖三山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民生银行郑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公司与平安银行郑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
    7、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8、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