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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雨虹: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7-22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2-086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锦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

合同》(合同编号:锦司 2022 年保字 0606 号),公司为中国银行锦州分行与公

司全资子公司锦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州东方雨虹”)

之间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各笔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2、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宝

山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2022 年沪中宝保字 200025

号),公司为中国银行宝山支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技术公司”)之间主合同项下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

金余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3、公司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濮阳分行”)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中原银(濮阳)最保字 2022 第 99000001

号),公司为中原银行濮阳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河南东方雨虹”)之间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前述担保的主债权
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

    4、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安阳分行”)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2)广银综授额字第 000225 号-担

保 01),公司为广发银行安阳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东方雨虹之间签订的

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

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5、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濮阳

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410610000ZGDB2022N006),

公司为建设银行濮阳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东方雨虹之间签订的主合同项

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濮阳分行为河南东方雨

虹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河南东

方雨虹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限

额为人民币 5,200 万元。

    6、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青岛分行”)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青借高保字 2022-795 号),公司

为兴业银行青岛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青岛东方雨虹”)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

间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

币 10,000 万元。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 239 亿元的担保,其中对锦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

不超过 40,000 万元,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80,000 万元,对河

南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80,000 万元,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

超过 14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2022 年 5 月

17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2-030)、《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35)及《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5)。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锦州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 10,318 万元,均

为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 年 5 月 16 日召

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

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锦州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 40,000

万元;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58,482.08 万元,均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上海技术公司剩余可用担

保额度仍为 180,000 万元;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 28,815 万元,其中

8,815 万元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

20,000 万元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

额,因此,河南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60,000 万元;对青岛东方雨虹的

担保余额为 36,000 万元,均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

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青岛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 140,000 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锦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 13,318 万元(其

中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10,318

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 3,0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37,000 万元;公司

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63,482.08 万元(其中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58,482.08 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175,000 万元;公司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

金额为 59,015 万元(其中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

的担保余额为 8,815 万元,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

生的担保余额为 20,000 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 30,2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

度为 29,800 万元;公司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 46,000 万元(其中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36,000 万元,本

次担保金额为 10,0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130,0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锦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1、成立日期:2010 年 7 月 9 日;

    2、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大街一段 20 号;

    3、法定代表人:周振江;

    4、注册资本:15,000 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涂料、防水卷材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的研发、生产、

销售及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

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锦州东方雨虹 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锦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798,672,066.19 元,负债

总额 338,542,433.94 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元,净资产 460,129,632.25

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603,066,358.34 元,利润总额 67,353,052.53 元,净

利润 58,293,026.16 元。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锦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1,369,738,863.55 元,负

债 总 额 1,005,786,234.07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363,952,629.48 元,2022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236,786,519.92 元,利润总

额 18,195,800.38 元,净利润 15,353,873.06 元(2022 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

计)。锦州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 7 级。

    8、锦州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成立日期:2007 年 5 月 22 日;

    2、注册地点: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 5158 号;

    3、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4、注册资本:16,000 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从事“防水、防腐、保温材料”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防水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制造销售(除危险品),防水防腐材料,保温

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上海技术公司 99.69%的股权,股东游金华持有上海

技术公司 0.31%的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技术公司资产总额 3,884,159,118.19 元,负

债 总 额 2,862,540,486.34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1,021,618,631.85 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2,246,538,563.53 元,利润总额

9,184,111.48 元,净利润 8,888,011.09 元。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上海技术公司资产总额 3,353,206,434.80 元,负

债 总 额 2,389,812,576.84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963,393,857.96 元,2022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378,662,887.24 元,利润总

额-63,883,356.00 元,净利润-61,247,318.78 元(2022 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

计)。上海技术公司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 6 级。

    8、上海技术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司名称: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7 年 6 月 8 日;

    2、注册地址:濮阳工业园区金濮路 36 号;

    3、法定代表人:刘贵启;

    4、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及其他建筑

装饰材料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

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

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

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河南东方雨虹 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河南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1,239,018,037.32 元,负

债 总 额 810,247,545.09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428,770,492.23 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1,775,062,162.94 元,利润总额
193,919,159.84 元,净利润 166,151,752.53 元。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河南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1,246,270,370.79 元,负

债 总 额 751,051,781.64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495,218,589.15 元,2022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412,179,424.10 元,利润总

额 77,822,029.94 元,净利润 66,148,725.45 元(2022 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

计)。河南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 8 级。

    8、河南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公司名称:青岛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6 年 05 月 26 日;

    2、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友谊路 1 号;

    3、法定代表人:徐庭忠;

    4、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

建筑材料、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危险品除外);防水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依据城

建、环保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仓储物流(危险品除外)(依据道

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

口服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

术的进口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青岛东方雨虹 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青岛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1,180,241,725.77 元,负

债 总 额 831,665,369.33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348,576,356.44 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1,419,610,314.76 元,利润总额

111,922,325.79 元,净利润 97,291,027.77 元。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青岛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1,369,738,863.55 元,负

债 总 额 1,005,786,234.07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363,952,629.48 元,2022 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236,786,519.92 元,利润总

额 18,195,800.38 元,净利润 15,353,873.06 元(2022 年第一季度数据未经审
计)。青岛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 8 级。
    8、青岛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锦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1、担保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

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金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

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

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

保债权。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宝山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山支行

    1、担保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

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金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

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

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

保债权。

       (三)公司与中原银行濮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1、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

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

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乙方实现债权的

费用和主合同债务人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四)公司与广发银行安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保证人(乙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

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五)公司与建设银行濮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1、担保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

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

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

    本最高额保证项下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贰佰万元整。

    4、保证范围
    (1)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
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

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

利而发生的费用。

    (2)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

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六)公司与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

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

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

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

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

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

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

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

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
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其中,上海技术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公司持有其 99.69%的股权,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

担保风险,且上海技术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

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中,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541,041.40 万元,

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0.58%。其中,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504,487.95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9.19%;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

额为 36,553.45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9%。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 589,241.4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2.41%。其中,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552,687.95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1.02%;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

保金额为 36,553.45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3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

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锦州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中国银行宝山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中原银行濮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广发银行安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建设银行濮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公司与兴业银行青岛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7、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8、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