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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雨虹: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9-09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2-120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建德支行”)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2 信银杭建最保字第 811088392148 号),公司为中

信银行建德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杭州东方雨虹”)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

自杭州东方雨虹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

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前述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5,000 万元。

    2、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以下简称“浦发

银行建德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ZB9527202200000017),

公司为浦发银行建德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东方雨虹之间办理各类融资业

务所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按浦发银行建德支行对杭州东方雨
虹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

币 33,000 万元。

    3、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黄浦

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151822000112),公司为江

苏银行黄浦支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上海技术公司”)之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
本《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
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前述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4、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

徐汇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农业银行徐汇支行与公司控股

子公司上海技术公司之间办理约定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

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间单独计算。前述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折合人民币 40,500 万元。

    5、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上海

静安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DSX2022001),公司为兴

业银行上海静安支行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技术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

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每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前述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23,000 万元。

    6、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武汉分行”)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2 鄂银最保第 1618 号),公司为中

信银行武汉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荆门东方雨虹”)之间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期间自荆门东方雨虹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

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前述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7、公司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岛支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麦岛支行”)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802352022 高保字第 00018 号),公司

为青岛银行麦岛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青岛东方雨虹”)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

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

最高限额为折合人民币 8,000 万元。

    8、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武侯支行”)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成都银行武侯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东

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工程公司”)之间在一定期限内连续

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四川工程公司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折合人民币
22,000 万元。

    9、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西安分行”)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浙商银行西安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咸阳东

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

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

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 239 亿元的担保,其中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

不超过 130,000 万元;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180,000 万元;对荆

门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80,000 万元;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

超过 140,000 万元;对四川工程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30,000 万元;对咸阳

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6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2022 年 5 月 17 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

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35)及《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2-065)。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 79,060 万元,均

为 2022 年 4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2022 年 5 月 16 日召

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

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杭州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 130,000

万元;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60,415.21 万元,其中 58,415.21 万元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2,000 万元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上海
技术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178,000 万元;对荆门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
56,000 万元,其中 20,000 万元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

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36,000 万元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

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荆门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44,000 万元;

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 68,000 万元,其中 38,000 万元为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30,000 万元为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青岛东方雨虹剩余

可用担保额度为 110,000 万元;对四川工程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0 万元,因此,四

川工程公司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 30,000 万元;对咸阳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

27,000 万元,其中 22,000 万元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

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5,000 万元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

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咸阳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55,000 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杭州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 117,060 万元(其

中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79,060

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 38,0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92,000 万元;公司

对上海技术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133,915.21 万元(其中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58,415.21 万元,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2,000 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

73,5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104,500 万元;公司对荆门东方雨虹的担

保金额为 76,000 万元(其中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

生的担保余额为 20,000 万元,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

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36,000 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 20,0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

额度为 24,000 万元;公司对青岛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 76,000 万元(其中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38,000 万元,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30,000 万

元,本次担保金额为 8,0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102,000 万元;公司对

四川工程公司的担保金额为 22,0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8,000 万元;公

司对咸阳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 39,000 万元(其中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22,000 万元,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5,000 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 12,0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43,0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杭州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5 年 9 月 14 日;

    2、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下涯镇五星路 1 号;

    3、法定代表人:李景绒;

    4、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

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和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承

接防水施工、防腐保温施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

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各类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

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的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及补偿贸易。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杭州东方雨虹 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杭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2,303,237,432.01 元,负

债 总 额 1,808,283,482.56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494,953,949.45 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1,917,809,227.83 元,利润总额

212,331,188.08 元,净利润 181,168,760.37 元。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杭州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1,641,683,474.74 元,负

债 总 额 1,029,010,692.55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612,672,782.19 元,2022 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048,536,442.22 元,利润

总额 137,765,143.16 元,净利润 117,080,910.15 元(2022 年上半年度数据未

经审计)。杭州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 6 级。

    8、杭州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上海东方雨虹防水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成立日期:2007 年 5 月 22 日;

    2、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 5158 号;
    3、法定代表人:李建华;
    4、注册资本:16,000 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从事“防水、防腐、保温材料”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防水材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制造销售(除危险品),防水防腐材料,保温

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上海技术公司 99.69%的股权,股东游金华持有上海

技术公司 0.31%的股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技术公司资产总额 3,884,159,118.19 元,负

债 总 额 2,862,540,486.34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1,021,618,631.85 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2,246,538,563.53 元,利润总额

9,184,111.48 元,净利润 8,888,011.09 元。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上海技术公司资产总额 3,168,492,409.07 元,负

债 总 额 2,195,597,906.77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972,894,502.30 元,2022 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868,792,223.54 元,利润总

额-57,193,777.73 元,净利润-54,812,430.37 元(2022 年上半年度数据未经审

计)。上海技术公司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 6 级。

    8、上海技术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司名称:荆门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8 年 1 月 12 日;

    2、注册地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荆东大道 359 号(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

    3、法定代表人:许朝晖;

    4、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

其他相关建筑材料(以上均不含危险品)、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

售及技术服务接防水、防腐保温施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

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

溶剂型沥青涂料(主要成份含二甲苯、溶剂油)、薄涂型改性聚氨酯防水漆(主
要成份含二甲苯、醋酸丁酯)、环氧树脂封闭漆(主要成份含二甲苯、正丁醇)、
TPO 胶粘剂(主要成份含二甲苯、丙酮、甲苯)、丙烯酸酯类基层处理剂(主要

成份含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烯酸硅聚合物、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正丁酯、

原乙酸三甲酯、HCL 气体的甲醇溶液)、二甲苯、溶剂油、醋酸丁酯、正丁醇、

丙酮、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烯酸硅聚合物、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

正丁酯、原乙酸三甲酯 HCL 气体、甲醇批发(票面)。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荆门东方雨虹 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荆门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777,372,912.93 元,负债

总额 637,795,226.69 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元,净资产 139,577,686.24

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811,705,724.57 元,利润总额 54,118,214.45 元,净

利润 47,401,198.45 元。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荆门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957,201,543.73 元,负债

总额 769,552,660.80 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元,净资产 187,648,882.93

元,2022 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457,137,463.03 元,利润总额 55,101,761.85

元,净利润 47,424,452.38 元(2022 年上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荆门东方雨虹

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 8 级。

    8、荆门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公司名称:青岛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6 年 05 月 26 日;

    2、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友谊路 1 号;

    3、法定代表人:徐庭忠;

    4、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

建筑材料、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危险品除外);防水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工程施工(依据城

建、环保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仓储物流(危险品除外)(依据道

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

口服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
术的进口业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青岛东方雨虹 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青岛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1,180,241,725.77 元,负

债 总 额 831,665,369.33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348,576,356.44 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1,419,610,314.76 元,利润总额

111,922,325.79 元,净利润 97,291,027.77 元。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青岛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1,516,437,582.01 元,负

债 总 额 1,106,192,845.01 元 , 或 有 事 项 涉 及 的 总 额 0.00 元 , 净 资 产

410,244,737.00 元,2022 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774,562,616.39 元,利润总

额 70,935,240.00 元,净利润 63,991,885.96 元(2022 年上半年度数据未经审

计)。青岛东方雨虹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 8 级。

    8、青岛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公司名称:四川东方雨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09 年 5 月 15 日;

    2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二路 167 号富顿中心、 1 栋 11 层

1101/1102/1103 号;

    3、法定代表人:张帆;

    4、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可承担各类型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水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

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建筑幕墙

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研究、销售:防

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外加剂、建材制品;房屋修缮;建筑装饰装修工

程;防水技术推广服务,商务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四川工程公司 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四川工程公司资产总额 506,218,617.52 元,负债

总额 356,401,923.53 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元,净资产 149,816,693.99

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702,093,325.82 元,利润总额 31,935,287.28 元,净
利润 24,495,994.27 元。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四川工程公司资产总额 540,821,591.59 元,负债

总额 419,913,793.67 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元,净资产 120,907,797.92

元,2022 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280,516,676.40 元,利润总额-31,368,015.79

元,净利润-31,368,015.79 元(2022 年上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四川工程公

司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 5 级。

    8、四川工程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六)公司名称:咸阳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16 日;

    2、注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新型材料产业园雨虹大道 1 号(312 国

道与 107 省道交汇处);

    3、法定代表人:冬立俊;

    4、注册资本:8,000 万元人民币;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

学品);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建筑防

水卷材产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

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

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

服务)。

    6、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咸阳东方雨虹 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财务数据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咸阳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625,208,196.75 元,负债

总额 326,954,273.60 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元,净资产 298,253,923.15

元,2021 年实现营业收入 1,000,749,904.21 元,利润总额 51,835,291.05 元,

净利润 44,630,952.78 元。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咸阳东方雨虹资产总额 828,073,716.66 元,负债

总额 504,645,503.17 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元,净资产 323,428,213.49

元,2022 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56,392,753.00 元,利润总额 29,576,166.69

元,净利润 24,667,898.74 元(2022 年上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咸阳东方雨虹
最新的企业信用等级为 8 级。
    8、咸阳东方雨虹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信银行建德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

    1、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

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

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3、担保金额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

所有应付的费用。

    (二)公司与浦发银行建德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

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
形。

    (4)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

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

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

人民币叁亿叁仟万元整为限。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

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

补足的保证金。

       (三)公司与江苏银行黄浦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

    1、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

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

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

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3、担保金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
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

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四)公司与农业银行徐汇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

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

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

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折合人民币肆亿零伍佰万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

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

(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五)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静安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

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

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

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担保期限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亿叁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

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

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

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

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

分。

       (六)公司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1、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

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

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3、担保金额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4、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

所有应付的费用。

    (七)公司与青岛银行麦岛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麦岛支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

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折合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八)公司与成都银行武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

    1、担保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

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

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

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贴,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

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本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最高限额为折合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银行承兑汇票债

权余额、票据贴现债权余额、办理商票保贴债权余额、押汇债权余额、信用证债

权余额、保函债权余额和/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授信本金和利息,以及相关费

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

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九)公司与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期限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

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
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

    4、保证范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

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其中,上海技术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公司持有其 99.69%的股权,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

担保风险,且上海技术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

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

保中,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666,814.62 万元,

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5.36%。其中,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634,688.98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4.14%;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

额为 32,125.64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2%。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 840,314.62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1.96%。其中,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808,188.98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0.74%;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

保金额为 32,125.64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
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建德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浦发银行建德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公司与江苏银行黄浦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公司与农业银行徐汇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公司与兴业银行上海静安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公司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7、公司与青岛银行麦岛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8、公司与成都银行武侯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9、公司与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0、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11、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