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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0-14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5-061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0月13日(星期二)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0月12日-2015年10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5 年 10 月 12 日 15:00 至 2015 年 10 月 13 日 15:
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港北六路 85 号公司办公
楼二楼第三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永忠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的比例(%)
       现场参会               3            142,851,350               34.04%
       网络参会               1                 3,000                0.00%
         合计                 4           142,854,350               34.04%



                                                                                1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3,0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林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42,85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 %。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缪银兵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42,85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继东、秦桥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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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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