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独立董事罗宏2015年度述职报告2016-03-18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罗宏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
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 2015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
合法有效,故报告期内无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7 次,本人现场出席 1 次,以通讯方式
参与表决会议 6 次。
2、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本人现场出席 1 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1、2015 年 2 月 16 日,本人会同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我
们认为公司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
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公司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保证公司
规范运作,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能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
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2015 年 3 月 16 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会同其
他独立董事对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事
前认可意见;对《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关于续聘 2015 年度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以及《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
川润股份董事会会议资料
况》共八项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5 年 8 月 25 日,本人会同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和《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4、2015 年 9 月 23 日,本人会同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长罗丽华女士离
职事项、《关于选举罗永忠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推选林
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聘任钟海晖先生为副总经理
的议案》共四项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5 年 10 月 13 日,本人会同其他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易东生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对此
次公司聘任易东生先生为副总经理,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符合胜任所
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同意聘任易东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报告期内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1、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
汇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2、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此外,
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详
细了解相关议案的背景材料和决策依据。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在董事会上
发表了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
益。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1、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本人在报告期内共组织了 5
次会议,对公司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聘任审计部经理以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参加了 2014 年年度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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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董事会会议资料
务审计沟通会,针对 2014 年年度财务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财务负责人及
相关高管进行了充分沟通,对审计工作进展予以持续关注,本人会同其他委员认可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情况。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在报告期内共参加了 2 次
会议。2015 年 3 月 15 日,审议并同意《公司 201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
《关于修订<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2015 年
4 月 8 日,审议并同意《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衡量与激励>的议案(川
润动力激励方案)》、《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中期衡量与激励>的议案(川润
液压激励方案)》、《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衡量与激励>的议案(能源工
程事业部激励方案)》。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在报告期内共参加了 2 次会议。
2015 年 9 月 23 日,审议并同意《关于提名罗永忠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
案》、《关于提名林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提名钟海晖
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2015 年 10 月 13 日,审议并同意《关于提名易东生先生
为副总经理的议案》。
2、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3、无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行为;
4、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我履行职务过程中给予了积
极、有效地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罗宏
201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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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董事会会议资料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汪静波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
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 2015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任期内,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董
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
合法有效,故任期内无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任期内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7 次,本人现场出席 0 次,以通讯方式
参与表决会议 7 次。
2、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本人现场出席 0 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1、2015 年 2 月 16 日,本人会同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我们
认为公司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
规定,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公司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保证公司规
范运作,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能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2015 年 3 月 16 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会同其
他独立董事对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对《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关于续聘 201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对
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以及《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共八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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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董事会会议资料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5 年 8 月 25 日,本人会同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和《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4、2015 年 9 月 23 日,本人会同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长罗丽华女士离
职事项、《关于选举罗永忠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推选林均先
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聘任钟海晖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
案》共四项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5 年 10 月 13 日,本人会同其他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易东生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对此次
公司聘任易东生先生为副总经理,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符合胜任所任
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
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同意聘任易东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报告期内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1、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
汇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2、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此外,
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详
细了解相关议案的背景材料和决策依据。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在董事会上
发表了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
益。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1、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本人在报告期内共组织
了 2 次会议。 2015 年 3 月 15 日,审议并同意《公司 201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及《关于修订<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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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董事会会议资料
2015 年 4 月 8 日,审议并同意《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衡量与激励>
的议案(川润动力激励方案)》、《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中期衡量与激励>的
议案(川润液压激励方案)》、《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衡量与激励>的议
案(能源工程事业部激励方案)》。
2、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我履行职务过程中给予了积
极、有效地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汪静波
201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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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董事会会议资料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姚刚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
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在 2015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参加了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
合法有效,故任期内无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任期内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 7 次,本人现场出席 2 次,以通讯方式
参与表决会议 5 次。
2、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本人现场出席 2 次。
二、发表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1、2015 年 2 月 16 日,本人会同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我
们认为公司对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
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公司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为了保证公司
规范运作,采用稳健的会计原则,能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
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2015 年 3 月 16 日,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会同其
他独立董事对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对《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关于续聘 2015 年度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以及《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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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共八项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5 年 8 月 25 日,本人会同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和《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充分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4、2015 年 9 月 23 日,本人会同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长罗丽华女士离
职事项、《关于选举罗永忠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推选林
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聘任钟海晖先生为副总经理
的议案》共四项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5 年 10 月 13 日,本人会同其他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易东生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对此
次公司聘任易东生先生为副总经理,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符合胜任所
任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同意聘任易东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三、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报告期内勤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1、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关联往来等情况,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
汇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2、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此外,
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详
细了解相关议案的背景材料和决策依据。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在董事会上
发表了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
益。
四、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情况
1、作为公司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本人在 2015 年任期内共组织了 2 次会议。
2015 年 9 月 23 日,审议并同意《关于提名罗永忠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
案》、《关于提名林均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提名钟海晖
8
川润股份董事会会议资料
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2015 年 10 月 13 日,审议并同意《关于提名易东生先生
为副总经理的议案》。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在报告期内共参加了 5 次会议,
对公司财务报表、定期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聘任审计
部经理以及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参加了 2014 年年度财务审计沟通
会,针对 2014 年年度财务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高管进行
了充分沟通,对审计工作进展予以持续关注,本人会同其他委员认可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的审计情况。
2、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3、无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行为;
4、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2016 年,我将更加尽职尽责,加强同公司之间的交流,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调查研究,为公司发展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姚刚
2016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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