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4-08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3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4月7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4月6日-2016年4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4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6 日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7 日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港北六路 85 号公司办公
楼二楼第三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永忠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的比例(%)
现场参会 5 145,534,350 34.68%
网络参会 1 329,100 0.08%
合计 6 145,863,450 3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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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331,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145,53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7%;
反对票 329,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145,53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7%;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329,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
3、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 145,53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7%;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329,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
4、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145,53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7%;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329,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
5、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表决结果:赞成票 145,53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7%;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329,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
6、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45,53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7%;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329,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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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3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 99.40 %。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45,534,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7%;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弃权票 329,10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6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0.00%;弃权票 32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 99.40 %。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作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聂学民、杜莉莉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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