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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4-15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3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4月14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4月13日-2016年4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4 月
1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3 日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港北六路 85 号公司办公
楼二楼第三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永忠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的比例(%)
       现场参会              3            130,851,350          31.18%
       网络参会              9             582,300            0.1387%
         合计               15            131,433,650          31.32%



                                                                          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82,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582,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387%。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130,868,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704%;
反对票 56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296%;弃权票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3.0225%;反对 56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7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130,868,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704%;
反对票 56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296%;弃权票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3.0225%;反对 56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7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票 130,877,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772%;
反对票 55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228%;弃权票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5681%;反对 55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319%;

                                                                        2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票 130,868,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704%;
反对票 56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296%;弃权票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3.0225%;反对 56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7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30,868,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704%;
反对票 56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296%;弃权票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225%;反对 56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7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有关借款、
担保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30,868,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704%;
反对票 56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296%;弃权票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3.0225%;反对 56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977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30,877,3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767%;
反对票 556,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233%%;弃权票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

                                                                         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4.4651%;反对 55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534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30,868,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704%;
反对票 55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228%;弃权票 9,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3.0225%;反对 55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319%;
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5456%。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130,868,9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704%;
反对票 55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4228%;弃权票 9,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3.0225%;反对 55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4319%;
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5456%。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作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昕、潘继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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