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7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7-040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26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25日-2017年9月2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5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港北六路 85 号公司办公楼
二楼第三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永忠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股东人数 股份总数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现场参会 3 26,180,700 6.2380%
网络参会 27 2,216,567 0.5281%
合计 30 28,397,267 6.7661%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29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2,242,2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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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2,242,2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股东罗永忠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2,2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2,242,2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的 0%(股东罗永忠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2,2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 2,242,2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的 0%(股东罗永忠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42,2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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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姓名:张利国、潘继东、郭昕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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