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2018-03-03
公司简称:川润股份 证券代码:002272
独立董事关于川润股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润股份”或“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认真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
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规定的情形;同时,激励对象亦
不存在《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规
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授予价格、限售期、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
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整体业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中关联董事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回避表决程序,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简称:川润股份 证券代码:002272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殷占武 姚刚 王运陈
2018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