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18-03-14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
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司监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四川
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川润股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将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18 年 3 月 3 日至 2018 年 3 月 12
日止。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邮件、书面或当面反映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
映。截止 2018 年 3 月 12 日,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
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事项。
(二)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
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合法、有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