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8-03-23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1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 年 3 月 26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130 万股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向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3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普通股 A
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3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1, 970 万股的 2.6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05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
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划授出权益 划公告日股
股) 数量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曾金山 副总兼董事会秘书 40 3.54% 0.095%
易东生 副总兼财务负责人 40 3.54% 0.095%
杜婷婷 副总 5 0.44% 0.012%
付晓非 董事 20 1.77% 0.048%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
101 1,025 90.71% 2.442%
核心业务人员
(人)
合计 105 人 1130 100% 2.69%
注:上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4、授予价格: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475 元。
5、解除限售时间安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
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
解除限售期间
安排 售比例
第 1 个解 自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日
40%
除限售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 2 个解 自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日 30%
除限售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 3 个解 自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日
30%
除限售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解除限售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18 年-2020 年会计年度中,
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
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 1 个解除限售期 2018 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
第 2 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
第 3 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 3500 万元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以未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
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对应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达到 60 分,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在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成,若激励对象个人对应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低于 60 分,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
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
意见。
2、2018 年 3 月 2 日至 2018 年 3 月 12 日期间,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任何针对本次激励对
象提出的异议。2018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监事
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3、2018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四
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四川川
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
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8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
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条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
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
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认真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董事会同意确定以 2018 年 3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授
予 11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
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18 年 3 月 26 日
2、授予价格:2.475 元/股
3、授予数量:1130 万股
4、授予人数:105 人
5、授予股票的来源: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相关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
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7、授予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万 划授出权益 划公告日股
股) 数量的比例 本总额比例
曾金山 副总兼董事会秘书 40 3.54% 0.095%
易东生 副总兼财务负责人 40 3.54% 0.095%
杜婷婷 副总 5 0.44% 0.012%
付晓非 董事 20 1.77% 0.048%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
101 1,025 90.71% 2.442%
核心业务人员
( 人)
合计 105 人 1130 100% 2.69%
注:上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
五入所致。
8、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并相应调整资本公积。根据草案中的测算,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6 日授予的 113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预计为 2,797
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797 1,212 1,072 420 93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列支。因授予日的市场价格尚未知
晓,故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最终
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根据目前信息模拟测算,本激励计划若全部实施解除限售,将大幅提升激励
期间三个年度每股收益以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说明
经公司自查,本次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
前 6 个月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
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及反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
展的实际需要。
4、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
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及反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3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
予价格为 2.475 元/股。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1、 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
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
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对授予日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核实后,监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 2018 年 3 月 26 日不存在下列任一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确定以 2018 年 3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
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