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18-03-23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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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or 9,Building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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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三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润股份”)的委
托,作为公司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
顾问,就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就
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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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
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
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五)本所律师仅就本次授予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所
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
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
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并作为公司本次授予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
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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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8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
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意见,认为本计划有助于健全公
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
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18 年 3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
相关的议案,并对本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三)2018 年 3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认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
作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18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
计划相关的议案。
(五)2018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8 年 3 月 26 日为授予日,
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与该议案有关联
的董 事已回避表决。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计划的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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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为 2018 年 3 月 26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30.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
(六)2018 年 3 月 21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8 年 3 月 26 日为授予 日,
向符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18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川
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
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
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2018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18 年 3
月 2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30.00 万股。
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已就本次授予的相
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
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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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
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05 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涉及限制性股票 1130.00 万股。
2018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向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30.00 万股。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与公司 2018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授予的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计划的授予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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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公司及激励对象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
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中国证监会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 平 台
(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 和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shixin.court.gov.cn/)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以上任一情形,本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计划的授予条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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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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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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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石 波 刘 小 进
马 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