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18年3月)2018-03-23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
制,有效地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升企业经营
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子公司
总经理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所处不同战略阶段设计相适应的薪
酬体系,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
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体系设
计遵循以下原则:
1、业绩导向原则: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必须与公司经营业绩、高
级管理人员团队和个人的绩效完成状况密切相关,不同的绩效考评结
果应当在薪酬中量化地体现;
2、内部公平原则: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要合理体现不同层级、不
同职系、不同岗位在企业中的价值差异;
3、外部竞争原则: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薪酬水平在行业中具备竞
争性。董事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独立的高端人才引
进方案;
4、经济性原则:董事会在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水平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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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考虑公司整体经营状况,保证公司业绩持续增长,维护股东利益;
5、可操作原则: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设计应在国家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且兼顾操作的便利性。
第二章 职能部门
第四条 董事会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理的职能机构,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职责;负责制定、修订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负责制定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
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检查本办法实施状况。
第五条 行政人事部负责高级管理人员日常薪酬核算、管理工作:
类比地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薪资调查,协助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考核及年度超目标激励核算,完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派的其他工
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年薪、福利补(津)贴、权益类
奖励、股权激励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年薪的定义:董事会核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
酬,包括基本年薪、月度绩效工资、年度绩效工资三部分。
1、基本年薪:体现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技能以及所在岗位的内在
价值,反映其工作的复杂程度和承担的责任大小,具有一定的保障性;
2、绩效工资:是为了促进高级管理人员完成预定目标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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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性薪酬。绩效工资分为月度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公司根据
年度预算确定月度考核及年度个人 KPI 或团队 KPI,根据月度考核情
况及年度 KPI 完成情况兑现其绩效工资。
3、基本年薪+月度绩效工资=年薪标准。
第八条 权益类奖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对高级管理
人员实施权益类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福利和补贴:包括按国家法律法规应享有的基本福利、
补贴和公司专项福利、补贴。
第十条 股权激励:具体办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暂行
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年薪的标准及发放: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上年度公司经营
状况、同行业企业对标分析、上年度 KPI 考核得分、年度预算目标设
定等因素,在每年年初时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报董事
会批准;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及月度绩效按月考评发放。
第十二条 绩效工资的考核及发放:
1、绩效工资形式:月度绩效+年度绩效相结合
2、绩效工资标准:
月度绩效工资标准=年薪标准/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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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工资标准=年薪标准*10%
3、考核方式: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工资根据月度考核并结合年
度 KPI 指标实施考核;董事会每年初与股份公司总经理签订年度 KPI,
总经理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年度 KPI,按月与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次月
月度考核指标;年度内 KPI 可根据公司预算调整情况进行修改;
4、考核原则:
(1)月度绩效:月度结束后,公司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月度考
核结果确定其月度绩效工资;月度考核及年度 KPI 分值在 60 分(含)
以上时,按比例兑现其绩效工资,月度考核分值在 60 分以下时,取
消绩效工资。
(2)年度绩效: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
度 KPI 得分(年度绩效得分上不封顶)结算其年度绩效工资;年度
KPI 分值在 60 分(含)以上时,按比例兑现其绩效工资,年度 KPI
分值在 60 分以下时,取消绩效工资。
若年度目标因实际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经批准后向下调整时,年度
KPI 得分以 100 分封顶。
(3)安全事故考核:发生安全工亡事故,事故所属公司总经理
年度绩效取消;子公司发生工亡事故时股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
效扣减 50%。
5、绩效工资的发放:
(1)年度绩效根据年度 KPI 得分情况年度发放;
(2)月度绩效按月度考核得分情况月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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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权益类奖励及股权激励另行制定。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因工作调动、合同到期、经同意辞职等正常原因离开
管理岗位者,按实际在岗月份考核计发基本年薪和月度绩效工资;经
离任审计后按个人月度绩效考核和个人 KPI 完成情况计发个人绩效
工资;因违纪违规被开除、擅自离职等非正常原因离开岗位者,终止
基本年薪和绩效工资的发放;正常辞职及解约未满完整会计年度、被
辞退离开公司的,取消当年度权益类奖励。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时,按其最高职务计算薪
酬,不发放兼任职务薪酬。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财务
部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年度净利润考核指标,均采取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孰低
为标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
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
参考依据;(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
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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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
案后,公司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
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修改后的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如
果本办法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
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拟制: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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