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及独立意见2018-06-26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签订<自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签订《自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将闲置的原
竞标收购的原自贡市轻工机械厂破产资产交由大安区房管局有偿征收,是为了配
合四川省自贡市加快推进自贡市老工业城市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振兴地方经
济,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司目前自贡园区和成都郫县园区已建项目产能
能够满足公司目标区域市场和客户需要,预计未来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使用该地
块和房屋。本次征收有利于盘活公司闲置资产、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并增加现
金流,预计将大幅增加公司2018年年度税前利润,促进公司战略转型升级,实
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关决策审议
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征收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由交易双方
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同意公司签署签订《自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的议案,
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定公司章程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票已完成登记并上市,公司总股本由 419,700,000
股增加至 430,400,000 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430,400,000 元。
本次公司章程的修改不会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未违反相关规定,同意修改公
司章程相关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签字:
姚刚 殷占武 王运陈
2018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