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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及独立意见2019-03-22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
规定,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18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的,符合《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 2018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客观实际并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我们
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在查阅公司各类管理
制度的基础上,就相关事项与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了交流,我们认为:
    1、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
较好的作用,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与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
情况相适应。
    2、《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为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
情况。
    3、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和公司的发展,公司应对现行的内部控
制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以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包括:
    1、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
间费用或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4、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5、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6、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四、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18年度发生,以及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2018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
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18
年4月13日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
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有关借款、担保协议的议案》、《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
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分别为全资子公司川润动力提供23,428万元、川润
液压提供21,600万元、川润能源1,000万元的银行综合授信连带信用担保。担保
金额合计46,028万元。
    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均已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公司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没
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除以上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
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公司
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情况。
    2、公司已制订了《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制度;
    3、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4、公司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5、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五、对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在审阅有关文件及尽职调查后,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修订后的《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根据上述修订,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
的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
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根据上述修订,结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
财务状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财务会计制度,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对《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应收票据和待
开应付票据统筹管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
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不超过3亿元的票据池额度,即用于与所有合作银行
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质押、抵押的票据累计即期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上述额
度可滚动使用。
    七、对《关于开展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在做好日常资金调配、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不受影响的基础上,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充分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投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
亿元(含1.5亿元)的阶段性闲置自有资金,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较低风险
的固定收益或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
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使用阶段性闲置的自有资金,投资期限不超过12
个月的较低风险的固定收益或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含1.5亿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内,上述投资额度可以循环投资,滚动使用。
    八、关于续聘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意聘任北京兴华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殷占武              王运陈          李光金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