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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3-22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2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企业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务
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
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公
司根据上述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的相关内容进行相
应变更。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
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
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按照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
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
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上述两项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及新金融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财政
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新金融准则的会计
政策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及影响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
会〔2018〕15 号)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
期间的比较数据相应进行调整:
    1、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
及应收账款”项目;
    2、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归并至“其
他应收款”项目;
    3、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
目;
    4、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
及应付账款”项目;
    6、将资产负债表中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归并至“其
他应付款”项目;
    7、将资产负债表中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
项目;
    8、资产负债表“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发生
变化;
    9、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计入“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单独
列示;
    10、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下新增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
目。
    11、“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外支出”行项
目核算内容调整;
    12、收到的代收代缴个税手续费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
“其他收益”项目中列报;
    13、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在编制现
金流量表时均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列报;
    1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
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仅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
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及影响
    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
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
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
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公司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变更会计政策,自 2019 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
披露,不重述 2018 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
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
息,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修订后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
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
融工具列报》。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调整。公司根据上述修订,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
则执行时间的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由于上述会
计准则的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根据上述修
订,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更
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财务
会计制度,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审议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是根据财政部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修订后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
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和 2017 年 5 月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并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而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同意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
关准则并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
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
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