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1-02-27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专业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
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制订
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
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
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
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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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
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或子公
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
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对薪酬委
员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
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
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首次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
第 1 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5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
第 2 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8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
第 3 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120%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若预留部分在 2021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在 2022 年授出,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
第 1 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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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
第 2 个解除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120%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
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依据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与当年度经营目标设定公司年度考核目标,逐
层分解至各部门、各岗位。
在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对应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达到 80 分,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在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成,若激励对象个人对应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低于 80 分,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
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
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
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一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1、被考核对象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员工直接主管应在考核工作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2、如果被考核对象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与人力资源部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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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3、考核结果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依据。
(二)考核记录归档
1、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应保留绩效考核所有考核记录档案。考核结果
作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2、为保证绩效记录的有效性,绩效记录上不允许涂改,若要重新修改或重
新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3、绩效考核记录保存期 10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委员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
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