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2021-02-27
公司简称:川润股份 证券代码:002272
独立董事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
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川润股份”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议案经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所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员、核心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财务资助的
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
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
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整体业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简称:川润股份 证券代码:002272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简称:川润股份 证券代码:002272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殷占武 李光金 王运陈
2021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