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1-05-20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9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883,000 股(具体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
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429,830,000.00 股的 0.6707%。
2、公司将尽快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上市流通
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
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解除限售事宜。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经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意见,认为本计划
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
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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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司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出具了《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
见书》。
(二)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计
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计划的
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时公司披露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
(三)2018年3月13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
明》,认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
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
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18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3月26日为授予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与该议案有关
联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计划的
授予日为2018年3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授予日)》。
(六)2018年3月21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3月26日为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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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向符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2018年5月15日,公司完成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
授予日为2018年3月26日,授予价格为每股2.475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为99人,授予数量为1070万股。
(八)2019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刘斌先生、陈建平先生离职,失
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
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万股,回购价格
2.475元/股。
(九)2019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2019年4月27日,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司披露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十一)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
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
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黄楷先生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
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十二)2019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张陆军先生、任发林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
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8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十三)2019年0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因龚玉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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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
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6万股,回
购价格2.475元/股。
(十四)2019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杨建斌先生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
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
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8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十五)2020年1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黄楷先生、张陆军先生、任发林先生、龚玉先生、杨
建斌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
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
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2万股,回购价格
2.475元/股。公司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0年7月13日办理完
成。
(十六)2020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
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
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十七)2021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易东生
先生、张鹏先生、陈鹏先生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
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易东生先生、
张鹏先生、陈鹏先生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8万股,回购
价格2.475元/股。公司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1年5月14日办理
完成。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销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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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
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均自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
第 1 个解除限售期 40%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
第 2 个解除限售期 30%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
第 3 个解除限售期 30%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登记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截止
本公告日,公司本次解锁所涉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在解除限
售期,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件。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2 述情形,满足解除限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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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2020 年归属于上市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 2018 年-2020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 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为 6,502.64 万元,
第 3 个解除限售期考核要求为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 3500 万元(以上净利润 满足第三个限售期
指标以未扣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个人对应年度绩效考核结果达 根据《公司考核管理
到 60 分,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本激励 办法》考评,89 名
4 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在公司当年业绩目标达成,若激励对象个人对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
应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低于 60 分,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均达标,满足解除限
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具体考 售条件。
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
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对相关解
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9 名,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2,883,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429,830,000.00 股的 0.6707%。具体如
下:
本次可解除限 剩余未解除限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售股票数量(万 售股票数量(万
数量(万股)
股) 股)
曾金山 副总经理 40 12 0
李辉 董事 28 8.4 0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
909 267.9 0
员(87 人)
合计(89 人) 1017 288.3 0
注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
市流通股份,剩余 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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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
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委员会认为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为 288.3 万股。同意公司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五、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89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88.3 万股,已满足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不存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公司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同意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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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 89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为 89 名激励对象
授予第三个限售期的 288.3 万股(具体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满足,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
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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