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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22-08-30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川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租赁营销服务中心办公场
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前,经过我们事前认
可。通过认真审阅相关会议材料,我们本着勤勉审慎、独立客观的原则对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与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租赁营销服务中心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相关资料,经充分讨论后认为:此次拟租赁物业的租赁价格参照当地市场公允
价格,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租赁营销服
务中心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关
联董事应按规定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
求,我们对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以其他方式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除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且严格履行担保审批及授权程序外,
未发现新增其他对外担保,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
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在对外担保的管理上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租赁营销服务中心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租赁营销服务中心办公场地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
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拟租赁物业租赁价格定价公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
需要,上述事项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 2022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转核销资产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转核销资产事项,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财务管
理制度,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谨慎性原则,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本次
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五)《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饶红女士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饶红女士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专业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本次
聘任董事会秘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程序规范有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光金、饶洁、钟胜

          202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