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2-08-30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269 号无国界 26 号楼 9 层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二年八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成都)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润
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就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相关部门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进行认定。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
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
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五)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公司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
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
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
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使用,并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
任何其他用途。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
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意见,认为本计划有助于健
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
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
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
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


     (三)2021 年 3 月 11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
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
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
计划相关的议案。


     (五)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股
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同意以 2021 年 4 月 22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2 名激励对象授
予 762 万股限制性股票。与该议案有关联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独立董事就本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2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2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
股票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4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72 名激励对象授予 76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 24 名激励对象 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江绍果先
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
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20,000 股,
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即 2.325 元/股,回购款共计人民币 46,500 元,回购资金
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及本次回购注销发表独
立意见,同意该等事项。


     (八)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18 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 24 名激励对象 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江绍果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
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000 股,本次回购价格为首次授予价格,即 2.325 元/股,回购
款共计人民币 46,500 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九)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认为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董事会将根据 2021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宜。董事会同意在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


       (十)2022 年 5 月 31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认为公司已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275 元/股,预
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3.280 元/股,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
为 67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198.9 万股。


       (十一)2022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决定对
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
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23.3 万股,回购
价格合计 56.0225 万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
注销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该等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
理”之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自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离职申请表、解除劳动关系说明等资料,林海清、翟浩、胡健、
雷合川 4 名激励对象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持有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
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


     2022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23.3 万股,回购价格合
计 56.0225 万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
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资
金来源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小 进                               刘 小 进




                                                           马 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