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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2-12-15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而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
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
上;
    (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
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
诚地履行职责;
    (三)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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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
事会秘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
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
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考试合格证书;
    (四) 董事会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
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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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在
董事会秘书聘任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
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
外。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五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负有的责任。
    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对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国家有关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和/或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
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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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七)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
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予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
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终止对
其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所有关规定,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三)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为其不具备继续出任董事会秘书的条件;
    (四)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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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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