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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12-15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完善
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四川川润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要在公
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
作。独立董事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独立董事要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四川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其他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对上市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
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
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
字。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二)公司财务状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
       (四)重大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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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融资情况;
    (六)关联交易情况;
    (七)对外担保情况;
    (八)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第六条     独立董事要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并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公告。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财务总监要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
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工作小
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
计重点。
    第八条     公司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
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
见面职责并按规定签署相关文件。独立董事要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
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
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
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
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九条     独立董事要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独立董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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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要为独立
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
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
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