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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2-15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
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四条   除非获得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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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和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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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
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
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二)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
详细报道。
    (三)网站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以
及股票行情,以便投资者查询。
    公司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链接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统称“互
动平台”),公司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并及时处理
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应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备其注册的所有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方式。未经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允许,上述人员不得在其新媒体平台发布有关公司信息。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应安排专人对上述新媒体平台信息进行日常监控,对于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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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
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
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如适
用)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的情
况;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使用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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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
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2)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5)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对
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
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
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六)现场参观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
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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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拍照、录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第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董事会办公
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细则,董事
会秘书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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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除非获得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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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
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相关记录、演示文稿
等文件资料应存档并妥善保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四)其他内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
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
样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
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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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