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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2-12-15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
资效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
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
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其他投资。
       公司证券类投资按照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
划和发展思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
力。
    第四条 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遵照本办法执行,参股公司进行
对外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章 公司对外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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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一)股东大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7、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以上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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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7、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不满 3000 万元的,且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不满 5%(以
金额低者为准)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不
满 3000 万元的,且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不满 5%(以金额低者为准)
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三)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除上述第(一)、(二)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投资
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内部控制办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达到涉及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标准的投资,依照上述规
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


                   第三章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
策提供建议。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外投资的监督、检查。董事会办公室为股权投资、
其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投资管理部门依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事务,协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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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对外投资的前期准备工作,形成书面意见,上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决
策;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召集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对外投资决策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行为的审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导控股公司完善财务管理,对其日常财务工作进行监
督。
    第十一条     公司对参控股公司建立管理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审
核和保管。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办法,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
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投资管理部门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在与财务部门等相关
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项目基本状况、项目方案、市场销售和生产能力、原材料、劳动组织、股份结构、
资金来源、成本预算、财务状况、结论。
       (四)投资管理部门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后,按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
项目进行后评价。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合或参与投资
的部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
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
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及时提出专项报告,提请董
事长或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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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
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追究相关人员
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
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
督。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且投资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负责人及有
关人员,公司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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