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12-15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严肃财经法纪,规范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四
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结合公司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以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肃财经法纪,规
范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在公司内部设置独立的审计
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审计人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采用一定的
程序和方法,对公司及参股、控股子公司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
以及经济活动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证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的
一种经济监督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参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
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接受监事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监事会报告工
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接受公司总经理委托进行审计,并向总经理报告
工作。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公司参股、控股子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公司单独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实行审计监督,配备独立的
内部审计人员,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应当
在工作中与其他部门互相支持、互相配合,以共同做好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只有在不受干预的情况下,才能保持客观立场,作出
不偏不倚的结论,因此内部审计机构应该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的独
立性表现在:
   (一)      内部审计机构是与其他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
   (二)      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受其
 他部门、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三)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有能力完成各项审计任务所需专业知识和
工作技能的独立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名,其中设部门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
审计机构的全面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保持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具备如
下工作准则:
   (一)      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
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并具有
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二)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      对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      对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并签署意
见。
   (三)      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      对涉及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五)      对所筹集资金的来源及各项专用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购置、管理、使用和维修
及相关经济合同进行审计。
   (七)      对控股、收购、兼并企业资产评估、资产使用情况以及经济效益评
价,并进行审计监督。
   (八)      对各企业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计。
   (九)      对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十)      对离任的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中层管理岗
为工作人员任期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一)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 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并参与研究或制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十三) 配合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
   (十四)协助公司总裁办、人力资源部对审计违规违纪事项、人员的处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与境内、外其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
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的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参加监事会组织的对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
的交叉审计。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有: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
 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
 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三) 参加有关的会议,包括经济管理、财务工作、生产技术以及计划的
 会议,参与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决定的可行性论证。
        (四) 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公司审
 计授权单位同意并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
 临时措施,经公司审计授权单位批准,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七)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
 为的意见。
        (八)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
 建议。
        (九)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会计报表以及
  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内部审计机构分管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
存。
        (十)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规定,有权参与公司内部有关经济活动方面的会议。
可以参与重要岗位人事任用审签。


                         第五章   内部审计类型和方式

   第十七条 审计类型主要有:
        (一)内部控制审计: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
 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或重要岗位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
 行审计;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进行审计;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或内外部举报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 审计方式主要有:
   (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
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
可采取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公司年终财务报告及董事会认为重大的审计项目,委托社
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
内部审计机构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在审计实施一周前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特殊专项审计或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受时间限制)。通知书
 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主审及其他成员名单;
     (4)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需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必
 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要求抽调被审计单位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
 完成审计项目。
       (二)审计实施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
 体审计工作: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1)主审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包括审计目的、审计内容、审
计方法和程序、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其他相关内容。
    (2)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
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
查、搜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的,审计人
员应注明原因;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
稿。
    (3)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
    (4)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
见。
    (5)审计人员将审计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进行汇集后,需与被审计单
位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听取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主审需结合沟通
意见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三)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机构
负责人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如适用)一并报送分
管领导审批。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反映事实清楚;
    (2)审计证据充分;
    (3)审计结论公正;
    (4)审计评价准确;
    (5)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6)整改建议可执行。
    审计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董事长(审计委员会),送达被审计单位总经
理、被审项目业务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财务或行政、人事(如适用)等相
关部门负责人。
       (四)审计意见(建议)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
单位。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必须执行,并在一周内制定审计整改计划,经
被审计单位总经理或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财务(如适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用)、行政、人事部需协助或督办审计整改计划的落实,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部
 门或责任人给予行政手段干预。
       (五)审计复议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意见书一周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经内部审计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可组织复议。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意见前,原审计
 决定照常执行。
       (六)后续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意见书,结合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计划,组织专人跟
 踪检查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的,内部审计机构将提请公司总裁办、
 人力资源部予以通报、处理,并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
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
或个人。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参股、控股子
公司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通过审计人员的审计和后期督促,为公司避免或降低了经济损
失,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被审单位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
重,有权责令改正,可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建议:
     (一)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
 明材料;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
 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六)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对审计过程中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