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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5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
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所需的条
件中,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和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指标均达到《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四川川润股份有
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上述激励对象均未发生《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非工身故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本次对
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三、《关于董事长不再兼任总经理及新聘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经营团队能力建设,推动公司经营管理工
作持续健康发展,罗永忠先生申请不再兼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经核查,罗永忠先
生辞任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罗
永忠先生所负责的总经理相关工作已进行交接,其辞任总经理职务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运作及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通过对钟海晖先生、李辉先生、高欢先生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认为上述人
员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聘任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光金、饶洁、钟胜

                                                   202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