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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12-15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和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除法定义务外,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和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和内幕
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配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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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品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
公开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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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由各负责人或经办人负责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告
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在该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向公司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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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该委托事
项对公司股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记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
环节所涉及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相关信息,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在上述重大事项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本制度有关规定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
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当根据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并对内幕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含变更情况)报送公司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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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涉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
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除法定义务外,对外报道、传送的文
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买卖公
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等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的活动。公司应当通过签
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
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
贴。
    第十七条    对于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
介机构,应当通过与其订立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
排等必要方式告知保密义务和违法保密规定的责任,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
会对外泄漏。
       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
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
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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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
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信息披露出现下列
违规情形,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
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进行追究,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四) 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违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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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