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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川润股份: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管理办法2022-12-1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川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
帐户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相
关条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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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性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
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一条     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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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
理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
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
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在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第十七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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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转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及其配偶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较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亲属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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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
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
以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也将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任的,应当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至任期届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九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询问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及
时、积极地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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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董事会可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前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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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以书面形式告
知董事会秘书,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
等信息。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当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前述人员应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
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同步披露前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当日
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
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当日书面告知
董事会秘书,并在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四十一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
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
股份进展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
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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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