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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润股份: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2-15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
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
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至少三人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
员会委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战略委员会召集
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战略委员
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会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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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
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
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四个月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达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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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
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作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
关会议。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罢
免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均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战
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邮件或其他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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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且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现行或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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