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光电: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13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激励;
1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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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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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工。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4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份,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 公司股份。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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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 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工作;
...... ......
6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