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2019-05-10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
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关于上市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所
禁止及可能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
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三、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
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提高员工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同意本次董事会就员工持股计
划事宜的相关安排。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健飞、鲁瑾、蒋轶
2019 年 5 月 10 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签字:________________
朱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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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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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