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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水晶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2020-10-09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转让资产暨关联

交易事项,以及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转让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资产转让的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商业惯例,定价

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对公司及中小股东公平、合理,

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关

联交易,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关

联方的交易价格客观、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经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必要。作为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本次关联交易,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后,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以具

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出口业务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投机

性操作。公司针对远期结汇业务已制度了相关管理制度和风险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能够有效

控制。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健飞、鲁瑾、蒋轶

                                                      2020 年 10 月 9 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签字:________________

               朱健飞




    签字:_______________

                鲁瑾




    签字:________________

                蒋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