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晶光电: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08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水
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了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体系,各项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
件要求,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公司在内控自查中发现子公司在财务内控管
理上还存在重要缺陷,目前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要求在所有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方面进行了有效的深化和改善。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
评价。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及运作的实际情况,保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资金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
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不存在非正
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续聘2021年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先审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
和公司的合作过程中勤勉、尽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
审计服务。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
同意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决议程序合法
有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合格优质的事务所,承办公司财务审计业
务以来,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所
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依据行业和地区的薪
酬水平制定的,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一致认为2021年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现状要求,能有效激励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长久持续发展。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股东回报规
划》等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业绩相匹配,综合考虑了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又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
法利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2020 年度募集资
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认为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在报告期内
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利益和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务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及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健飞、鲁瑾、蒋轶
2021 年 4 月 8 日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 2020 年度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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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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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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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 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