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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化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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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二)在张
家港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放律师及王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上刊载了《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40)。公司
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
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现场参与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项
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在张家港市华昌东方广场四楼
公司会议室(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东路 11 号)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7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身份
凭证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389,268,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73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185,641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9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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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为联营企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通过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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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 ________________          刘放________________




                                       王蔚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