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久其软件: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2-09-16  

                        证券简称:久其软件                    证券代码:002279

债券简称:久其转债                    债券代码:128015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九月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取消本计划参与资
格,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不存在《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
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尚有
8,294,433 股可用。其中已回购的 8,294,433 股 A 股普通股将作为实施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股票来源。
    五、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294,433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10,585,464 股的 1.1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所涉及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5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18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
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业务人员。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一、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中的规定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4-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2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9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2

第十五章 附则............................................................................................................................... 34




                                                                       -5-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久其软件、本公司、公司、
                                  指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限制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股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                            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
                                          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
限制性股票                        指
                                          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中
激励对象                          指
                                          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
授予日                            指
                                          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
限售期                            指
                                          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
解除限售期                        指      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
                                          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
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在充分
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2、坚持维护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适度强化对公司管理层的激
励力度;
    4、坚持从实际出发,规范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7-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
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
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
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8-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目前在公司任职的且负责管理软件业务的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激励对象必须经《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合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18 人,包括:
    1、中层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核心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
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公司在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

                                  -9-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
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
   3、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
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0-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全部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294,433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10,585,464 股的 1.17%。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
益。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
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所涉及的股票总额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日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29 人)            187.4433           22.60%             0.26%


       核心技术人员(105 人)            382.5000            46.11%            0.54%


        核心业务人员(84 人)            259.5000           31.29%             0.37%


           合计(218 人)                829.4433            100%              1.17%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

                                           -11-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
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

                    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
记。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
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完成授予登记之日
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
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质押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授予限制性股票
                   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14-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5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
股 2.5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2.32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为每股 2.43 元。




                                  -15-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16-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任一激励对
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鉴于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是支撑公司管理软件业务未来发展的核心人员,包括公司及少
部分支撑公司业务发展的控股子公司人员,未包括公司数字传播业务相关子公司
的人员,亦未包括控股子公司北京华夏电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久其金建科
技有限公司的人员。为进一步体现本次激励作用和效果,本次公司层面绩效考核
指标为公司母公司营业收入(Rm)和母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根据
前述指标的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
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17-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解除限售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母公司营业收入(Rm)


     授予限制性股票
                                       2022 年                       7.80 亿元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限制性股票
                                       2023 年                       9.00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限制性股票
                                       2024 年                      10.00 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R≥Rm                       X=100%
      母公司营业收入             0.8*Rm≤R<Rm                       X =R/Rm
                                    R<0.8*Rm                          X=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计算方法:

    1)若公司任意考核年度母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 1 亿元,则当年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2)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母公司营业收入的 8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母公司营业收入的 80%,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即为

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X。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与个人所属产品业绩完成情况、个人重点行动计划完成情
况等因素挂钩,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每年年度激励对象的个人绩
效考核指标并进行综合评定。
    当期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应关系如下: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绩效评定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100%           100%         80%               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
除限售的,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相对应解除限售期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18-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根据自身“深耕主业、聚焦行业”战略发展规划以及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
选取母公司营业收入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前述
指标是衡量公司管理软件业务经营状况、市场拓展能力、盈利能力以及运营质量
的重要标志,亦是公司未来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
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前述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解除限售
的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19-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20-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21-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
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
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
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预计可解除限
售的情况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本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能够在有效期内全部解除限售,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
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2-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829.4433           1,891.13        204.87       1,103.16       425.50       157.59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
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
准。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
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
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
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3-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
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通知时,同时
公告法律意见书。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
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
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
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24-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以约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
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
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
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
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
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本计划规定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
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
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25-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
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回购注销事宜。
   6、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
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
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26-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
   (二)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
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
义务。
   (六)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七)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
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
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八)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27-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
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公司进行现金分
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
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
处理。
   (五)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质押或用于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
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
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订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28-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不做变更,按本计划的规定继续执
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原则回购并注销相应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
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
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
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
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进行回


                                      -29-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
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导致的职务变更,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做变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3、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
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
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
购并注销。
   4、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
票的人员,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被辞退、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限制性
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
售条件。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30-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
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
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做变更,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
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
回购并注销。
    (七)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由于激励对象离职而公司回购并注
销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应在离职前配合签署回购所需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应
全权授权公司指定的第三方代为办理回购手续并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公司将于
合理期限内择机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并将于回购注销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将回购
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
    (八)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
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
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
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
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1-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
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32-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
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
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
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回购
注销事宜。




                                         -33-
                                         2022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6 日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