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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络互动: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12-02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于 2016 年 11 月 15 日
           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
           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
           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2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方式召开。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 年 11 月 30 日 15:00 至 2016 年 12 月 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
市朝阳区东三环路 7 号千禧大酒店三层财富五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现
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志涛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
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00,605,61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0.5526%。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表明贵
公司截至 2016 年 11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5 名,代表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79,451,84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94%。
    (3)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
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
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
    1,180,005,4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6%;
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44%;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7,1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9%;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2.1、交易标的
    1,180,002,8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4%;
45,3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38%;9,3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8%。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4,5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79%;45,3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4%;9,3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2.2、交易对方
    1,180,005,3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6%;
46,5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39%;5,6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7,0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9%;46,5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9%;5,6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2.3、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1,180,004,7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5%;
47,1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40%;5,6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6,4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6%;47,1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91%;5,6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2.4、交易方式
    1,180,004,7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5%;
47,1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40%;5,6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6,4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6%;47,1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91%;5,6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2.5、标的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
    1,180,005,3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6%;
46,5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39%;5,6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7,0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9%;46,5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89%;5,6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2.6、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决议的有效期限
    1,180,004,7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5%;
47,1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40%;5,600 股
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6,4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6%;47,1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91%;5,60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


    3、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
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180,005,4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6%;
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44%;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7,1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9%;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的议案》
    1,180,005,4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6%;
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44%;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7,1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9%;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1,180,004,8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5%;
52,6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45%;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6,5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7%;52,6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3%;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1,180,005,4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6%;
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44%;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7,1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9%;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1,180,005,4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6%;
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44%;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7,1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9%;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签署交易协议的议案》
    1,180,005,4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6%;
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44%;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7,1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9%;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事宜的议案》
    1,180,005,4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6%;
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44%;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7,1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9%;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报
告的议案》
    1,180,005,4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6%;
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44%;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7,1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9%;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1,180,005,4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6%;
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44%;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7,1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9%;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
说明的议案》
    1,180,005,4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6%;
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44%;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7,1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9%;52,0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公司采取填补
措施的议案》
    1,180,004,8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55%;
52,6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45%;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56,5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87%;52,6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13%;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179,997,8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49%;
59,6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51%;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49,5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58%;59,6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42%;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
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1,179,997,837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99.9949%;
59,6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0051%;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246,649,591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58%;59,62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42%;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以上议案中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表决的,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肖    微




                                                     执业律师:赵吉奎




                                                     执业律师:刘    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