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络互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7年1月)2017-01-10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一七年一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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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
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杭州新世纪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
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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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
同与支持;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
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
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
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 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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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
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
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
化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 股东大会;
(四) 公司网站;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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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电话咨询;
(八) 现场参观;
(九) 分析师会议;
(十) 路演;
(十一)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前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设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义务促进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合法进行。因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反《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责令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在与投资者关系工作中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应向有关
行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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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
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
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
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
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
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筹备会议。协助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五) 网络管理。在指定的互联网络及时披露和更新公司信息。
(六)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第十七条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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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
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
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
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
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
策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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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
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
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在
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
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
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
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
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
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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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