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络互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7年1月)2017-01-10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零一七年一月修订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联络
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在本制度中作出的相应规定,
在相关规范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依据该等规范所作出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
相关规范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
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
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
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证券时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
实际控制人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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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浙江证监局,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时间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三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
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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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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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
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应当按照证券所安排的
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
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证券交易所
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内容及编制规则,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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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所相关规定发布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一)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
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
会决议涉及的本节规定的其他事件,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三)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
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的;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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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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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
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
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
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
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
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
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
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
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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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所明确的其他情形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六条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
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任一股东所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以上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
则》和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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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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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指
标计算规则有其他要求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为准。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根据《上市规则》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本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
连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三)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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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
续12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公司预计当期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业绩大幅波动(净利润与上
年同期比较上升或下降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应当刊登业绩预告公告。公
司预计当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
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3至5个交易日
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
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及时履行其他事项的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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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经理层有
关人员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 临时报告由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
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分公司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下属公
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
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
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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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
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
(三) 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 证券事务办公室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 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 证券事务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
管部门进行回复。
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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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九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
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
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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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
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
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
整性。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
获悉重大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对公司实施本制度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
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六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
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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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
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实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执行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
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七十一条 监事的责任:
(一)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
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
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
应提前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
相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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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
情况和盈亏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
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 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
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
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
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
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
应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
任。
(四) 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
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第九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
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
文件的具体工作。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事务办公室妥善保管。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
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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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分公司、下属子
公司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办理相关借
阅手续,所借文件至迟在一周内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
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
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可以随时调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章信息保密
第七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所列的
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
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
情人系指: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 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
(五)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
露。
第八十一条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本运作计划、重大合同的签订或履行、重大投融资计划)
为一级保密信息,其他信息为二级保密信息。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级保密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除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及主管高管人员外,一级保密信息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不
应透露给其他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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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
但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和
下属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获悉保密信息
的知情人员应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责任承诺书。
第八十四条 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
泄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
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八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
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消息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
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
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第八十七条 公司将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
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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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下属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分公
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帐目进行审计、对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
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九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公司发布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前十五日完成对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内部审计工
作。
第九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应对内部审计工作予以
支持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有关财务资料。
如上述财务人员不提供有关财务数据或财务资料,致使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完
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九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分
公司、下属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
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第十二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具体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
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十五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整理、保
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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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等。
第九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连同来访机构或人员签署的承诺书等其
他投资者活动资料由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室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并由
证券事务办公室制订投资者来访接待计划。
第九十八条 接待投资者要严格按照事先拟订的接待计划执行,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其中必须有一人负责接待投资者,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管理
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参加接待和交流。
第九十九条 若董事会秘书未参加投资者接待活动,则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
陪同人员应于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将活动内容向董事会秘书作出报告,
并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送交董事会秘书审阅。
第一百条 在开始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应要求每位来访投资者按照监
管部门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签署投资者承诺书。若投资
者不签署,公司应取消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
若投资者未签署承诺书,而公司仍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无
法保密的,本次投资者活动的接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还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陪同人员应遵守公平披露信息和重大信
息保密原则,不得向某个投资者提前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本条前款规定的重大信息之范围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认真
制作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董事会秘书如认为必要,可将本次投资者关系活
动的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进行汇报。
第一百零三条 如公司负责接待投资者的陪同人员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泄露给来访投资者,公司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如公司确信相关信息已无法保密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已发生异常
波动,公司应立即按照《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及本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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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节各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
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所述重
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所述重大事件,原则上按
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
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
合。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除遵循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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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
证券事务办公室按照本节的规定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三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问询的信息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 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 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 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
算等状态;
(六) 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事务办公室的工
作,在证券事务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一百一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证券事务办公
室的信息问询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证券事务办
公室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
样。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规定的答
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应对有关情
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本制度第一百零九
条规定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其中
一份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存,另外两份送交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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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证券事务办公
室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
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
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与保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包括:
(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其他证券或相关衍生产品募集说明书上的签字;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告上的签字;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临时报告上的签字;
(四) 独立董事在述职报告上的签字;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节规定的履行职责特别说明上的签
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存在
本制度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公
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应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条款规定义务的情形
作成书面记录暨履行职责特别说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履行职责特别说明审核无误后,应予以签字确
认。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记录是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职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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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并对其后果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公
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四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董
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
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报告和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包括:
(一) 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
(二) 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三)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四) 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
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
及时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
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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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
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
处分。
第十六章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
访接待机构。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物联网街
451号芯图大厦18层。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1-28280882
传真: 0571-28280883
电子邮箱:ir@lianluo.com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披露办法》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披
露办法》的规定执行。
若《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作出修订,则本制度根据实
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违反
本制度的规定,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
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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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披露办法》
和/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