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络互动: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4-11
证券代码:002280 证券简称:联络互动 公告编号:2017-048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临时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3 月 25 日发出《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40),并在《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会议通知的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 年 4 月 10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4 月 9 日—2017 年 4 月 10 日;其中,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4 月 10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7 年 4 月 9 日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方式,如果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3、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路 7 号千禧大酒店三层财富九厅
4、参加会议的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何志涛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共 计 28 名 , 代 表 股 份
1,090,315,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79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14 名 , 代 表 股 份
1,090,077,1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69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 14 名,代表股份 238,2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志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会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银行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0,303,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9%;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
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681,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4%;反对 1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开展信用卡房屋租金分期付款金融服务合作并拟提
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90,302,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9%;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项议
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681,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
效的。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