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决议以及 2017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的《杭州联络互动信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5870765 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755) 25870780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52) 2167005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 68512544 纽约分所 电话: (1-212) 703872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898) 68513514 传真: (1-212) 7038702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 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3.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17年5月22日至23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3日交易日上午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7年5月22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2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10 号院3号楼联络大厦16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现场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何志涛先生主持。 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14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90,077,19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0.069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17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 112,2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2%。 3.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 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 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 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 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贵公司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联络互动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 计表》,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090,183,5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99.9995%;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4,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4%。 (2)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090,183,5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99.9995%;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4,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4%。 (3)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090,183,5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99.9995%;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4,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4%。 (4)审议通过了《2016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090,183,5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99.9995%;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4,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4%。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090,183,5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99.9995%;5,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5%;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159,561,89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64%;5,8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36%;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1,090,183,5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99.9995%;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4,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159,561,89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64%;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4,8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090,183,59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 的99.9995%;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1%; 4,8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的0.0004%。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不含董监高及其控制 的主体)表决情况:159,561,89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964%;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4,8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